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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优先原则 | 社会信用法概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救济优先原则是指当信用主体权益通过行政救济程序或司法救济程序都可以实现救济时,必须先经历行政救济程序再寻求司法救济。因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同属于公力救济范畴,二者在适用时存在先后之分,是从实现救济的效率、司法资源配置和社会成本节约的角度考虑。当然,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之间实现资源更佳配置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确定适用的先后顺序,这是理解信用主体权益的行政救济优先原则的要义。

行政救济优先原则 | 社会信用法概论

行政救济优先原则是指当信用主体权益通过行政救济程序或司法救济程序都可以实现救济时,必须先经历行政救济程序再寻求司法救济。在救济体系中,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先后顺序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行政救济作为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必须先经历行政救济之后才可寻求司法救济;第二种模式,二者作为并列选项,可以先行政救济后司法救济,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第三种模式,二者作为互斥选项,选择了行政救济就不能选择司法救济,反之亦然。根据“及时救济原则”,信用主体权益救济应该选择第一种模式,即信用主体权益救济必须先经过行政救济程序,才能进入司法救济程序。

之所以要确定行政救济优先原则,是考虑到两个层面的因素:其一,信用机构是由相关行政机关专门管理的,行政部门本来就负责信用信息监管和治理工作,行政救济既可以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灵活处理相关纠纷,也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快速处理相关事宜,比司法救济程序更为便捷和经济;其二,法院当前面临着“案多人少”困境,将信用主体权益纠纷在行政程序中解决,能够有效降低法院的立案数量,减轻法院整体的负担。因此,当信用权益需要救济时,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不满意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再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www.xing528.com)

行政救济优先是相对于司法救济而言,如果信用主体采取协商等自力救济,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寻求救济,行政救济并不必然优先。因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同属于公力救济范畴,二者在适用时存在先后之分,是从实现救济的效率、司法资源配置和社会成本节约的角度考虑。如波斯纳所言,“对于侵权问题,法律经济学并不重视赔偿目标,而是假设侵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防止侵权行为资源的高效率配置……社会成本不仅包括直接侵权损失,而且包括社会中无法弥补的法律、行政及其他成本”。[11]所以,在公力救济中特别要注重资源配置,尽管所追求的正义可能是无价的,但是实现正义的过程所耗费的成本却是可以衡量的。当然,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之间实现资源更佳配置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确定适用的先后顺序,这是理解信用主体权益的行政救济优先原则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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