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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保护立法历史及法律制度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劳动保护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民国北京政府于1914年公布的《矿业条例》。1982年,国务院又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劳动保护立法进一步加强。这些标准化立法为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制化奠定了重要基础。上述法律与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部委制定的大量劳动保护的规章、标准,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劳动保护立法历史及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保护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民国北京政府于1914年公布的《矿业条例》。1923年民国北京政府公布的《暂行工厂通则》则被视为我国“工厂法的第一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于1929年完成的《劳动法典草案》中专门设置了“劳动保护”部分(第四编),此后将劳动立法模式改为单行法模式,先后公布了《工厂法》(1929年)、《矿场法》(1936年)等劳动保护立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1922年到1948年,历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纲领和决定中都有劳动保护的内容;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所制定的劳动立法中也都有劳动保护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逐步扩大就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劳动保护立法提供了根本保障。

1951年9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国家在劳动保护方面展开了积极的立法工作,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82年,国务院又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劳动保护立法进一步加强。1987年12月,国务院发布《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同年有关部门发布规章,扩大了职业病防治范围,规范了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取代了1956年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落实《劳动法》的规定,原劳动部还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性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如《劳动监察员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同时,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化立法工作也取得重大进展,颁布了包括管理标准、劳动生产设备、工具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安全、防护用品等内容的国家标准,如《安全帽标准》《安全标志标准》《高处作业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高温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有毒作业分级》《冷水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等。这些标准化立法为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制化奠定了重要基础。(www.xing528.com)

1993年5月1日起实施的《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订)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矿山安全卫生的法律;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2009年、2014年两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劳动安全法律;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四次修订)是我国首部专门的劳动卫生法律。上述法律与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部委制定的大量劳动保护的规章、标准,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劳动保护法体系在纵向上可以分为国家根本法(《宪法》中关于劳动保护的条款)、劳动基本法(《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条款)、综合性法律(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专门性法规、单行规章、劳动保护标准等层次;从横向上则可以大致分为劳动安全规程与管理法、劳动卫生规程与管理法、特殊劳动主体(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法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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