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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各国的立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各个债务的归责标准不一致,对同一内容的给付,有的为过错责任,有的为无过错责任,可能造成赔偿数额的严重差异。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所含有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因为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均负有同一目的的给付义务,给付的目的在于赔偿原告的同一利益损害。而连带责任的债务为同一债务。因为该案例并不符合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甲、丙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债务。

基层法官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各国的立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因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多数国家的司法判例肯定了这种理论的价值。按照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为“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依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其他债务因债权的实现而不复存在的法律关系”。

其他人的论述与此概念大同小异。我对此概念持批评接受的态度。因为按此概念,其中一人债务的完全履行会导致其他债务因债权的实现而不复存在。但是,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各个债务的归责标准不一致,对同一内容的给付,有的为过错责任,有的为无过错责任,可能造成赔偿数额的严重差异。按照此概念,对债权人是极不公平的。笔者认为,概念只要具备内涵的唯一性与外延的排他性即可。概念并不需要试图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因此,我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下的定义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债权人均负有同一目的的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所含有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因为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均负有同一目的的给付义务,给付的目的在于赔偿原告的同一利益损害。相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这一点上,与连带责任一致。但是,这种连带又有“不真正性”。各债务人的债务具有独立性,各债务人负担的均为自己应当负担的份额,只是债务的目的一样。而连带责任的债务为同一债务。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了解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例如,甲承租乙的房屋,在租赁期内,被丙不慎烧毁。甲和丙即对乙负不真正连带责任。乙既可以要求甲按照租赁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丙按照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却不能要求甲和丙共同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该案例并不符合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甲、丙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债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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