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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情节定义,功能及种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第37、52、61、63条是对酌定情节所做的概括性规定。综上所述,酌定情节的定义应是:与法定情节相对应的,法律对其具体内容及其功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各种客观事实情况。法定情节影响量刑之功能都是确定的,这是因为法律对其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在适用酌定情节时必须注意其功能的特殊性。

基层法官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情节定义,功能及种类

酌定情节,又称为裁判情节,是我国刑法中一种重要的量刑情节,但是刑法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综合考察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酌定情节概念的主要观点,[3]笔者认为,界定酌定情节应把握好如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酌定情节应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情节。尽管我国刑法对酌定情节的规定还有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但并不能因此就否认酌定情节的法定性。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第37、52、61、63条是对酌定情节所做的概括性规定。其次,酌定情节是与法定情节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以法律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来划分的。因此,酌定情节的内涵应包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准确地说应是法律对酌定情节的具体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后,法律对酌定情节的功能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这些情节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又需要加以考虑,所以酌定情节也就具有了酌情适用性。综上所述,酌定情节的定义应是:与法定情节相对应的,法律对其具体内容及其功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各种客观事实情况。

正是由于法律对酌定情节的具体内容和功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酌定情节影响量刑的功能就不可能像法定情节那样确定。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对其从宽处理。法定情节影响量刑之功能都是确定的,这是因为法律对其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酌定情节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和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法律一般不允许法官偏离法定刑过大来决定刑罚。因此,酌定情节主要是影响量刑之从重或从轻,即一般不允许酌定情节变更法定刑,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具有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之情形时,可以对犯罪人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在适用酌定情节时必须注意其功能的特殊性。

我国刑法学界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点上已达成共识,[4]因此,作为量刑情节的酌定情节的范围应既包括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方面的情节,也包括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方面的情节。由于我国刑法对酌定情节的范围、种类没有具体规定,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哪些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酌定情节看法不一,做法相异。针对这一情况,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做了比较多的探索,可以将酌定情节的表现形式归结为以下几个种类:[5]

(1)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的不同,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因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不同,量刑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2)犯罪的手段与方式。手段与方式是否残酷、狡猾,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www.xing528.com)

(3)犯罪的对象。犯罪对象的状况不同,也会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如故意盗窃救济物资、救灾款的要比盗窃同等价值的其他一般财物,其社会危害性要更为严重,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4)犯罪的时空环境和条件。即实施犯罪当时的客观情况。同样的行为因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社会形势等环境和条件的不同,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会随之变化。

(5)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法制观念、平日言行以及是否初犯、偶犯等内容,这反映了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历史过程和原因、主观恶性、改造难易程度以及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从而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犯罪后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是否积极退赃和返还赃物、是否积极挽回和减少因自己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等,都表明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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