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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导读:反馈与公开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对法规、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向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进行反馈。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本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反馈主体。相应地,反馈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对每一件公民、组织来信促成有关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或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进行了反馈。反馈工作自开展以来,总体效果良好。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导读:反馈与公开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对法规、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向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进行反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法规、司法解释提出审查建议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馈主体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依照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本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反馈主体。法定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属于国家机关的正式公文,由常委会办公厅进行反馈。其他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反馈。

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审查工作结束后对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给予反馈,体现了国家机关对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尊重,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有利于增强公民、组织参与监督法律实施的积极性,建立立法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反馈机制对普通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回复,也可以形成审查建议提出者与审查主体之间的监督互动,防止立法监督被虚置,避免随着立法权下放而引起部门立法部门利益化、地方立法地方利益化的现象,进一步促进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过去由于缺乏对建议人的反馈,导致审查建议人和社会公众对备案审查制度产生误解。一些媒体评论认为审查建议“杳无音信”,如“石沉大海”或者“泥牛入海”,批评人大“不作为”。有的学者甚至批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形同虚设。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的工作办法,初步建立起反馈工作机制。2015年立法法修改,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相应地,反馈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对每一件公民、组织来信促成有关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或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进行了反馈。

实践中,在全国人大机关工作分工上,对公民、组织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工作通常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承担,研究处理工作也由法规备案审查室启动,审查工作结束后,相应的反馈工作也是由法规备案审查室进行。对于需要反馈的审查建议,通常根据下列情况提出反馈意见,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报请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向建议人进行反馈:一是经研究认为建议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不存在与法律抵触问题的,在研究结束后进行反馈,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二是经研究认为建议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抵触问题的,在依照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相关问题处理后进行反馈,告知处理结果。三是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机关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转送有权审查的机关研究处理的,在转送后告知建议人转送情况;不予转送的,可以告知建议人直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四十九条 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馈形式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具体的反馈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反馈函的形式,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审查建议人邮寄送达,邮寄费用由审查机关承担,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比如电话、座谈会,或者通过媒体访谈等公开方式进行反馈。2019年12月4日,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开通了审查建议在线提交窗口栏,通过该在线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也可以通过电子文本的形式在线进行反馈。

反馈工作自开展以来,总体效果良好。客观上,向审查建议人反馈是近些年才开始的一项新工作,反馈函的具体样式和内容也在逐步完善当中,包括吸收社会公众有关改进反馈函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反馈函由标题、文号、称呼、收悉审查建议的情况、审查研究的情况、纠正处理的情况、对建议人表示感谢、落款及印章等部分组成。

反馈函的主要样式:

1.对建议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不存在与法律抵触问题的书面反馈

法工备函〔20XX〕号

关于X审查建议的复函

XX同志(审查建议人的姓名、名称):

您(你单位)提出的对XXXX(建议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名称)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我们依照立法法(监督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进行了研究(视情况说明研究的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结论及理由等),认为该法规(司法解释)不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感谢您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规备案审查室(公章)

XX年XX月XX日

2.对建议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后的书面反馈格式

法工备函〔20XX〕号

关于X审查建议的复函

XX同志(审查建议人的姓名、名称):

您(你单位)提出的对XXXX(建议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名称)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我们依照立法法(监督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进行了研究,认为该法规(司法解释)存在XX问题,已建议制定机关进行修改完善(视情况说明与制定机关沟通情况、制定机关的答复意见、处理结果等)。(www.xing528.com)

感谢您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规备案审查室(公章)

XX年XX月XX日

3.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格式

法工备函〔20XX〕号

关于X审查建议的复函

XX同志(审查建议人的姓名、名称):

您(你单位)提出的对XXXX(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该XX(规范性文件简称)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已将建议转送有权审查的机关研究处理(或请向有权审查的机关直接提出)。

感谢您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规备案审查室(公章)

XX年XX月XX日

第五十条 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移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可以在移送后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告知移送情况;不予移送的,可以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直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进行反馈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区分不同情况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具体情形参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其基本框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中共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中央军委对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以2019年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88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分别移送有关机关,其中移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局5件,移送中央军委办公厅法制局1件,移送司法部40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12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5件,移送省级人大常委会6件,同时移送司法部和省级人大常委会19件。目前具体工作中,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对接收到的公民书面审查建议,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研究,判断是否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以及是否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研究处理。对于已经就同一问题提出的审查建议向同一机关进行过移送的,后续又接收到类似审查建议,可以不再重复移送。对于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有关机关已经先行处理完毕不再存在抵触问题的,可以不再移送。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审查标准重点在于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或明显不适当等问题,这与有的机关审查中侧重于下级规范性文件是否有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不同。对于有公民认为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文件缺乏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时,法规备案审查室也可以视研究情况书面或口头告知建议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五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备案审查工作公开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随着社会公众参与立法途径的不断拓宽,立法和监督程序越来越走向公开透明,备案审查工作也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践中,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将审查建议的接收情况、对法规和司法解释审查研究处理情况、对审查建议的反馈情况,以及审查研究过程中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进行调研的情况,通过中国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大问题,在妥善处理之后,还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未来重大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也将通过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公开。

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注重适时向媒体公开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在群众中的普及和与法学界之间的交流。比如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督促地方人大修改“超生即辞退”地方性法规,报道通过备案审查推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得到解决,报道通过备案审查纠正地方交规“赋权”警方查阅复制个人通话记录,报道通过备案审查督促有关方面纠正地方法院越权制定胎儿性别鉴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报道通过备案审查推动废止收容审查制度等。除上述向社会公开的工作外,法规备案审查室还汇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参考。

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自2017年起每年12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工作报告通过中国人大网、《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向全社会公开,这一工作也标志着备案审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正式显现出来。

开展向社会公开工作以来,特别是公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以来,社会反响良好。过去备案审查工作向社会公开较少,一方面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运行机制不了解,另一方面过去的工作方式侧重于通过内部协调、协商解决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包括学术界误认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个空白。现在备案审查工作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法规、司法解释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放在桌面上公之于众,让全社会了解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推动了备案审查机构不断提高审查质量、拓展审查渠道,促进了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为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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