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四章处理细则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四章处理细则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应当依照立法法第一百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四十二条制定机关收到审查研究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处理意见。第四十三条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四章处理细则

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审查研究中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可能存在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

第四十一条 经审查研究,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存在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在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应当依照立法法第一百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提出的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同时抄送批准机关。

第四十二条 制定机关收到审查研究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www.xing528.com)

第四十四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法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司法解释及时予以修改、废止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建议,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 经审查研究,认为法规、司法解释不存在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问题,但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了解有关法规、司法解释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施行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法规、司法解释审查研究工作结束后,有关审查研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