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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研究:依法立法规范的实在法渊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立法是立法法总则所规定的三大立法基本原则之一。其次是立法法第四条前半部分,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与第五项,以及监督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权限的,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以及违背法定程序的立法,应当被改变或者撤销。最后是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得出的,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适用非法立法行为制定的规范。

备案审查研究:依法立法规范的实在法渊源

依法立法是立法法总则所规定的三大立法基本原则之一。除立法法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也有相关规定。此类规定是依法立法规范,在我国实在法中的渊源。按照它们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不同意义脉络,可将其分成两类:一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单个规范应当合法有效的意义脉络;另一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单个有效的规范之间应当兼容的意义脉络,或者说应当无冲突的(即不抵触与相一致的)意义脉络。构成并分属于这两个意义脉络的依法立法规范,则可分别称之为立法应当合法有效规范、立法应当兼容规范[4]

(一)立法应当合法有效规范。首先是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立法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立法法,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立法,超出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立法权范围的立法,不仅应当被认定成不合法,而且有权机关必须予以追究。其次是立法法第四条前半部分,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与第五项,以及监督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权限的,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以及违背法定程序的立法,应当被改变或者撤销。最后是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得出的,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适用非法立法行为制定的规范。整体上看,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立法,超越权限的立法,以及严重违背法定程序的立法等,其法律效力最终都应当归于无效。是故,立法应当合法有效规范的是指,行为机关应当具有立法权能,立法内容应当在法定范围内,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等等。

(二)立法应当兼容规范。首先,从宪法第五条第二款与第三款中可以解释出,社会主义法制应当统一,一切立法皆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根据立法法第四条后半部分、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以及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监督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从中可以解释出,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法制统一狭义涵义是立法机关应当保证所立之法相兼容。凡是同其他立法不兼容的,都应当被消除。最后根据立法法第五章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之类的规则[5],否定不兼容立法中的一方。这意味着,在立法不兼容情形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立法(如下位法、旧法、一般法、被变通法),其法律效力在产生不兼容的案件中,应当被否定。因此,立法应当兼容规范要求,立法机关合法制定的、初显有效的法规范,应当同其他法规范相兼容,否则将有可能受到被改变、撤销或不予适用的制裁。(www.xing528.com)

综合前两类依法立法规范可知,依法立法规范不单要求立法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有效的法规范,而且还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初步有效的法规范应当同处于优势地位[6]的立法(或者说法规范)相兼容。由于立法应当兼容规范,首先要求立法机关依照立法应当合法有效规范,创制合法有效的规范,所以把立法应当合法有效规范,称为初级依法立法规范,并把立法应当兼容规范称为次级依法立法规范。总之,依法立法规范不限于,单纯要求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立法的规范,还包括要求立法机关创制的规范应当同其他规范相兼容的规范。综上,依法立法原则的涵义有两层,其一,即立法应当依照立法权限规范和立法程序规范等立法规范,合法立法;其二,立法应当保障其所立法规范同处于优势地位的法规范相冲突,例如,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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