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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财产权: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财产权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6]事实上在长期社会实践中达成的得到使用者广泛同意的财产权行使习惯,已扮演了法律的角色。尊重财产权的习惯,对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财产权的法律重构也具有特殊的意义。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规则通过习惯法等方式保留下来,并在一些地区继续发挥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尊重成熟的自然资源利用的财产权分配或行使的习惯,不仅执法成本较低,还能巩固社会团结。

尊重财产权: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财产权研究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经过长时间的遵行已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并像成文的立法规则一样被视为对行为具有约束力时,它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45]卢梭也认为,习惯法虽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或铜表上,却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并得到遵行;它形成实际意义上国家的法律,并可以复活或代替铭刻出来的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独立与创制精神,而且可以成本较低的代替权威的力量来执行法律。[46]事实上在长期社会实践中达成的得到使用者广泛同意的财产权行使习惯,已扮演了法律的角色。尊重财产权的习惯,对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财产权的法律重构也具有特殊的意义。

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规则通过习惯法等方式保留下来,并在一些地区继续发挥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如《日本民法典》第263条规定:“关于有共有性质的入会权,除从各地习惯外,适用本节的规定。”[47]第294条规定:“关于无共有性质的入会权,除从各地方的习惯外,准用本章的规定。”[48]日本成功地在尊重财产权传统的理念指导下完成了对落后农业社会的法律改造,步入了现代化的轨道。《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第3款也规定:“如果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规定,法官应根据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时,应依据其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款之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49](www.xing528.com)

在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现代化过程中,尊重当地的资源利用习惯,有利于资源利用者主体对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的认同与遵守。而且这些传统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往往发生在自然条件恶劣、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生态脆弱、经济欠发达地区。若只是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的机械的现代化转化,盲目移植外来经验,却将本土生态环境与本土人群割裂开来,不仅效果可能事倍功半,而且可能让这些地区积累的社会资本付诸东流。尊重成熟的自然资源利用的财产权分配或行使的习惯,不仅执法成本较低,还能巩固社会团结。如前文介绍的云南哈尼族梯田水资源的集体管理使用的习惯在很好地满足了村民生活生产需要的同时,实现了资源的永续利用。但有时候也会出现个别村民违反这种长久承袭下来的分水习惯机制的现象。按照惯例,村民可以将木刻周围挡住水流的杂物清除,但不能擅自挪动或者改变木刻。若有人违反,村里就要进行惩罚。通常的惩罚是罚款加罚物,以示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惩罚就更加严厉。曾有学者调查了一个因故意损坏分水木刻而惩罚力度特别大的案例,不仅要求责任人向全村赔礼道歉,而且还处罚了相当于这位农民年收入1/4的罚款。处罚后,这个村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的违规事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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