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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诉讼时效的规定和影响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区别于约定期间,是法律的强行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对其加以延长或缩短。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遇有法定事由时,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再次,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不主动审查。该条款是关于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的规定。

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诉讼时效的规定和影响

(一)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将造成权利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法律后果,故丧失诉讼时效的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或“裸露的权利”,但其实体上的权利并未丧失。这里的法定期间指提起诉讼的期间,亦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虽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但如果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以法律强制力保护其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首先,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诉讼时效区别于约定期间,是法律的强行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对其加以延长或缩短。《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www.xing528.com)

其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遇有法定事由时,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再次,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不主动审查。《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款是关于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的规定。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仅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能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在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中也不能再提出该抗辩事由。

最后,它是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法院即不再通过强制力对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虽然权利人依然享有起诉权,但法律不再赋予其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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