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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总则与生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制度考虑到种种的情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案例中,董敏法拒绝承担合同责任是没道理的,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张公平与董敏法的合同,缩短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这样的协议内容,依法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总则与生活

【案例】 2015年8月2日,张公平的女儿突然生病,到该镇个体诊所医生董敏法处看病。董敏法诊断后,进行了静脉注射。张公平女儿的病情不但未见好转,反而更加恶化,8月3日凌晨,张公平女儿出现病危症状,虽转至县人民医院,仍抢救无效死亡。后该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结论,认为此系一级医疗事故,性质是技术事故,董敏法应承担责任。

8月3日,张公平得知女儿死亡后,异常悲痛。他立即找到董敏法,表示要追究他的责任。其后,张公平先后到县公安局、检察院、县人大等多个机关反映情况,指责董敏法已构成犯罪,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这仅仅是技术事故,即董敏法医疗水平有限,对病情认识不足,属于因过失而导致的事故,而不属责任事故,因此没有刑事责任因素。据此,有关机关拒绝了张公平追究董敏法刑事责任的请求。

2017年6月,在有关单位的主持下,董敏法试图与张公平经调解而达成和解。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相差甚远,2018年3月15日,调解以失败告终。2018年8月6日,张公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董敏法赔偿。董敏法提出:从张公平的女儿死亡到张公平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张公平的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张公平权利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2)这里的法定期间指的是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在此期间内,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会受到法院的支持保护。《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一旦过了这段期间,即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护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亦可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利人的权利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关系着我们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意义重大。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是否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地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往往受到很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像案例中自女儿去世后,张公平一直在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找相关部门追究董敏法刑事责任,到后来进行民事调解。显然,他并不是一位懒惰的权利人。如果法律不保护他的权利,对张公平来说是不公平的。

诉讼时效制度考虑到种种的情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案例中,张公平的权利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取决于诉讼时效是否过期。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并不像董敏法认为的从张公平女儿死亡日开始计算,而应该从2018年3月15日调解失败开始计算。到2018年8月6日,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所以张公平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www.xing528.com)

【案例】 2016年3月6日,张公平购买了董敏法的100件纯羊绒大衣。双方约定:“张公平购买董敏法的纯羊绒大衣100件,共作价40000元人民币。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张公平应当在半年内起诉,否则董敏法概不负责。”2016年10月9日后,张公平发现这批大衣并非真正纯羊绒大衣。张公平找到董敏法,向其提出索赔,董敏法以合同约定张公平应在半年内起诉,否则董敏法概不负责为由拒绝。

【问题】 你认为董敏法的拒绝有道理吗?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管当事人知不知道,愿不愿意,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会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这里的强制性是指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去改变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各项具体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即使当时人事先进行了变更诉讼时效内容的约定,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案例中,董敏法拒绝承担合同责任是没道理的,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民法总则》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张公平与董敏法的合同,缩短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这样的协议内容,依法是无效的。因此,董敏法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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