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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调查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主要讨论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在证据调查中所具有的特殊性问题,调查中值得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取证主体的合法性。故在证据运用中应注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定。尽管上文提及了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调查中的几个重要方面,但不得不承认的是,限于专业知识壁垒和审判压力,法官只会对其进行形式而非实质审查。

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调查成果

环境监测数据及环境监测报告既然属于刑事证据范畴,则符合刑事证据一般的审查认定规则,在法庭上审查其“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两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自不待言。笔者主要讨论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在证据调查中所具有的特殊性问题,调查中值得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取证主体的合法性。监测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之规定,通过考核持有上岗合格证。并且,不论是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下属监测机构出具的,还是社会第三方经委托出具的,其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要求。在监测报告中,还应盖有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及“CMA认证”。[17]

(2)监测方法的科学性。除了须满足刑事证据之取证合法性要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要满足环境科学之技术要求,如监测方法、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数据的留痕性。包括但不限于:①报告内容应体现“人员、机器、物料、方法、环境”五要素的质量保证措施;[18]②监测应当符合国家采集环境数据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③采样点位布设的位置正确,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如采集水样应按规范要求在现场添加固定剂。[19]

(3)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实践中常常出现篡改、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导致数据失真。故在证据运用中应注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定。国家曾出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其第4条至第6条列举了篡改、伪造数据以及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的多种情形,法庭在审查时可以参考适用。(www.xing528.com)

(4)调查样品的同一性。即通过了解样品运输和保存情况确保样品与案件所涉物质的同一性。在这一点上需要尤为注意,因为样品的同一性是环境监测的根本基础,否则监测内容将无从谈起。实践中,控辩双方常常对此争议较大。笔者从调研所搜集的[2018]川0113刑初368号案件的庭审笔录得知,辩护方提出检测报告与监测报告中样本重金属含量出现数百倍差异,认为样品不具有同一性。控方对此补充出示一份水样采集与交接记录,最终得以认定采集样品与原件的同一性。因此,在存有争议时,样品采集的过程性材料应当予以出示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5)必要时人证应当出庭作证。尽管上文提及了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调查中的几个重要方面,但不得不承认的是,限于专业知识壁垒和审判压力法官只会对其进行形式而非实质审查。辩方限于证据搜集能力的局限性,即使提出针对性质证意见,也会因缺乏具体依据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致使质证虚化、有效性不高。对此,笔者认为,确有一定的现实因素限制,但可以以人证出庭为重要抓手,提高审查高效化和质证有效性。在存有争议时,通过参与监测的侦查人员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予以解决。这既符合人证“应出尽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也能从上述人员的询问或相互对质中厘清案件专门性问题,减轻法官的专业知识负担,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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