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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投机入门:损失责任与保证金支付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近我们收到很多咨询,以下就是其中之一:“我于1901年5月9日买入股票,然后抛出,经纪人现在要求我支付超出保证金部分的损失,对此我有责任支付吗?”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这是客户的责任,因为经纪人只是在履行交易指令,出售该账户股票,避免客户风险。很多大型证券经纪公司在11点到11点半这个时间段发现其客户账户损失了大量资金。不幸的是,当天还是出现了很多抛售股票导致重大损失的案例。

股市投机入门:损失责任与保证金支付

最近我们收到很多咨询,以下就是其中之一:“我于1901年5月9日买入股票,然后抛出,经纪人现在要求我支付超出保证金部分的损失,对此我有责任支付吗?”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已有许多关于此类案件的裁决,但总的来说这些案件的相似度不够,因此每次裁决的结果都只适用于个案,而无法成为法律准则。遇到此类案件,法庭的处理原则是必须考虑交易惯例。这些惯例虽然还没有形成法律,但会影响到未来相关法律的制定。

这类案例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纪人通知了客户其保证金即将用完,另一类则没有通知。较合理的法律规定也许是,假设在价格下跌过程中买入股票,而且是保证金交易,经纪人通知客户缴纳更多保证金,若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回复,则经纪人有正当理由卖出股票,而无须征得客户同意。对于此类案件,法庭认为,经纪人已经通知到位,客户本应及时回复以保护自身利益,经纪人的等待时间不应超过合理期限。

在这类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客户认为追加保证金以及下指令卖出股票是不明智的。如果价格急剧下跌,即便亏损也应将股票卖出。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这是客户的责任,因为经纪人只是在履行交易指令,出售该账户股票,避免客户风险。但这又会引出下列问题:经纪人是否有责任通知客户需要保证金?在收到保证金时是否有责任执行订单?以及是否有责任通过其他方式保证客户利益?

另一类案件的问题是:股市突然下跌,账户中的保证金被一扫而空。经纪人面临的问题是,在没有接到交易指令的情况下,是将客户股票抛售,还是力保客户平安渡过股市下跌期?这样,即便出现亏损,客户也能认可。

这些案件裁决时倾向的观点是,经纪人需要对其做法负责。已经达成共识的一点是,经纪人行使双重职权,其一是作为经纪人,收取客户佣金,为其履行交易指令;其二类似于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靠收取抵押金保护自身权益,经纪人则靠已购股票来获得安全保障。作为经纪人和作为银行从业者的抵押资产恰恰相反。

银行从业者一般无权在未通知借方的情况下出售债权,除非有特殊约定。按此惯例,银行和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普遍都要与客户签订正式协议。银行获得客户授权,若债权不再符合要求,可以按意愿出售抵押品。实际上,在价格下跌时,银行会要求增加抵押品,但在恐慌时期或在经纪人无法得到更多抵押品时,经常会根据特别协议出售债权。(www.xing528.com)

有些证券经纪公司会通过与客户签订和银行类似的正式协议保护自己。客户开设账户时,需要签订协议,授权经纪人在保证金接近危险界线时酌情处理,卖出所购股票。

这个方法无疑是明智的,明确了合约双方权限,消除了彼此疑虑。不过这类条款往往很灵活,原因是经纪人这个行当也在相互竞争,他们一般不希望由于强加这些不算普遍的限制条款,把客户吓走。尽管如此,诸如下文中5月9日那样的局面,还是使得经纪人和客户倾向于更明确地界定彼此的权责。

话说5月9日股市的变化实在是太迅猛,经纪人完全不可能有时间通知客户增加额外保证金,并及时得到回复进行操作。当天大盘在五分钟内下跌10点,在此情况下,10点保证金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很多大型证券经纪公司在11点到11点半这个时间段发现其客户账户损失了大量资金。之后大盘迅速反弹,挽救了大批客户和众多证券经纪公司。由于债权(无论是大额还是小额)在很短的时间内也会时好时坏,很多债权人即使倾向于将其出售,也没有时间这样做。

不幸的是,当天还是出现了很多抛售股票导致重大损失的案例。而且,在这些案例中,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裁决或多或少地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5月9日是非常特殊的一天,因此要考虑到其特殊情况。股票交易所根据该天的状况制定的规则,会有碍普通的交易,但这样的日子总会出现,所以经纪人和客户应为突发状况做好准备,对这时应该采取哪些行动要有清醒的认识。

在非正常状态下,或在来不及斟酌采取什么行动的情况下,很难说止损措施是否得当。因此,在5月恐慌时期出现的许多案件中,经纪人和客户协商平均分担损失,那些熟悉股票交易业务的法官也很可能采取相似的方式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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