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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规定概述介绍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是指有限合伙人没有获得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授权,对外却以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这种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规定概述介绍

(一)与企业交易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如果合伙企业的成员做了合伙企业交易的相对方,双方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引起冲突。但是,有限合伙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对外交易的行为并没有控制权,这样,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一般不会损害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所以,《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不同,则约定优先。

(二)竞业自由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常见的竞业禁止有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依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例如,《劳动合同法》第23 条对竞业禁止作了定义,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外,还有一种是公司转让、兼并过程中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的竞业禁止,目前关于公司转让、并购过程中的竞业限制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

《合伙企业法》第71条就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权与控制权都掌握在普通合伙人手里,即使有限合伙人自己经营或参与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影响很小。并且,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之一,一般不会因为与自己经营相同的业务而损害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但是,有限合伙人仍然会对有限合伙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有限合伙人开展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会可能利用这种影响危害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这属于约定禁止。

(三)出质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人的一种财产权益,其有权对该财产权利进行一定的处分,包括将该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不同,其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联结基础主要在于其出资,所以,即使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对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就是有限合伙人的变更,其财产基础未受到影响。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出质,意味着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有可能会被质押权人申请优先受偿或是被强制执行,因为担保权利会优先于一般财产权利。所以,《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普通合伙人想要约束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需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

(四)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企业不像普通合伙企业单纯依赖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普通合伙人之间是信用的联合,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资金的联合,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也不会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73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这个法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转让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一是法定的通知程序,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清偿债务

1.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此处的债务清偿指的是有限合伙人的一般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这种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的权利

对于有限合伙人到期的债务,而没有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合伙人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果有限合伙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通过折价、竞价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必须在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前提下。

3.强制执行的程序

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可能引发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结构的变化,所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履行通知全体合伙人的程序。

4.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www.xing528.com)

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如强制出卖或竞价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六)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由于无权代理人具有某些表面特征,能够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就是指有限合伙人没有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其表面特征能够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与其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与一般表见代理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责任承担,一般表见代理的责任人为被代理人,而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责任人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无权代理

《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2 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是指有限合伙人没有获得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授权,对外却以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这种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入伙债务承担

与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同,由于有限合伙人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所以,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前的债务只能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八)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不得要求退伙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是资本的联合,有限合伙人对企业进行投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所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十)资格继受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资格继受的前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二是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在发生上述事实时,才发生有限合伙人资格的继受问题,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十一)退伙后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并不会随着退伙而免除,《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条规定可以说是与第2条第3款相对应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其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则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是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取回的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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