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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制裁过度,制度不足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所应当承受的责罚的轻重,或承担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与当事人能够接触的证据的范围的大小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真实义务的落实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是否对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给予制裁,而在于是否能够以制度化手段促进、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真实陈述,使其不得不 “真实陈述”,同时亦不会因 “真实陈述” 而过分加重其负担。

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制裁过度,制度不足

由于长期受到当事人不诚信行为的困扰,我国自2012年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就一直致力于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诚信义务、真实义务。《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对不诚信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同时,对真实义务的强调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以下简称 《刑法第九修正案》) 的颁布达到高潮。根据该修正案,当事人捏造事实进行诉讼的,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立法的完善固然有进步意义。但是,完全倚重于惩罚性的规定实现真实义务的思路是否可行,尚需更充分、审慎的论证。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所应当承受的责罚的轻重,或承担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与当事人能够接触的证据的范围的大小有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越多的接触、获得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就应当承担更多的真实义务,同时,违背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越严苛。这也是为何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制裁较大陆法系国家更为严格的原因所在。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真实义务的落实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是否对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给予制裁,而在于是否能够以制度化手段促进、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真实陈述,使其不得不 “真实陈述”,同时亦不会因 “真实陈述” 而过分加重其负担。然而,在我国目前立法的状况是,对当事人真实陈述的制度保障与促进措施明显滞后,严重依赖惩罚机制实现 “真实”,表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资讯请求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从前述内容可知,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真实义务的程度与范围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证据资料的获得权呈正相关的关系。对当事人的资讯请求权保障得越充分,当事人的取证渠道越畅通,对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要求就越严格。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极为有限,加之当事人调查取证能力较弱,公众对当事人之取证行为配合程度较低,极大影响了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接触的事实与证据范围,也影响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认识的范围与程度。如若不能保障当事人对事实的一定范围与程度的获知权,则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要求将成为无源之水。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证据收集手段有限,虚假陈述被揭穿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从而使得一部分当事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敢于铤而走险,虚构事实。(www.xing528.com)

第二,真实义务可能会加重当事人负担,压缩当事人自由诉讼的空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 赋予的原告的自由诉讼的空间极为有限。诉的预备合并制度尚未得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认同;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假定性的主张,在实务中也很有可能被以 “请求不明确” 为由驳回;对于原告修改起诉状内容的时间与程序,《民事诉讼法》 亦未做出具体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 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申请;真实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中的禁反言原则结合,也可能影响当事人灵活地选择诉讼策略的权利。这样,真实义务很可能束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竞争行为,使承担真实义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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