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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前科减量入罪规定分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科减量入罪的规定对犯罪成立的定量要素体系产生极大冲击,学界目前对该现象的关注明显不足,定量要素作为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在犯罪论体系当中居于何种地位存在较大争议。前科减量入罪在理论上应如何解读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在梳理前科减量入罪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讨论定量要素的体系性地位和前科的法律性质,进而论证前科减量入罪的原理。

司法解释中前科减量入罪规定分析

吴伦基[1]

摘 要:司法解释中存在大量因前科致使犯罪成立的定量标准降低的情形,即前科减量入罪,司法解释中的定量要素和前科规定均呈现出多种类型,前科在定罪和量刑中发挥不同功能,同时减量的形式和程度也存在差异,前科减量入罪已经成为一种司法解释模式,未来的方向是明确适用原则,进行精细化配置。刑法中犯罪成立的定量要素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而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前科不属于不法要素,属于影响责任轻重的要素,逐渐从量刑阶段扩张至定罪阶段发挥作用;前科减量入罪的原理不是社会危害性补足,不是违法性补强,也不是将前科作为客观处罚条件,而是具有前科的行为人因其再犯行为具有的较重的责任而补足因违法性欠缺导致的刑事可罚性不足,在整体上达到值得发动刑罚的程度,在我国二元制裁体系语境下,是司法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再调整,不会滑向行为人刑法。

关键词:前科减量入罪 定量要素 责任 刑事可罚性(www.xing528.com)

既定性又定量的犯罪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成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符合刑法构成要件对行为的定型描述,而且在程度上要求达到预先设定的定量标准,在我国行政与刑事处罚二元制裁体系中,定量要素有时成为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唯一界限。刑法中定量要素多属于概括性规定,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化,[2] 但司法解释中犯罪成立的定量标准会因行为人具有行政前科或刑事前科而降低,本文称为前科减量入罪。前科减量入罪的规定对犯罪成立的定量要素体系产生极大冲击,学界目前对该现象的关注明显不足,定量要素作为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在犯罪论体系当中居于何种地位存在较大争议。而且这意味着在相同情形下,行为人前科可能成为罪与非罪的唯一界限,这是否体现了行为人刑法的走向?前科减量入罪在理论上应如何解读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在梳理前科减量入罪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讨论定量要素的体系性地位和前科的法律性质,进而论证前科减量入罪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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