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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在经济刑法研究中的处罚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并罚的规定处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在经济刑法研究中的处罚规定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所谓“挪用”是指改变公款用途,侵犯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既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物中呈现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但根据相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应包括:(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有或者本单位的国库卷或者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论;(2)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以此条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公款,还包括特定物。但除上述特定物外的一般公物,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本罪的基本特征。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属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其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即“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尽管这种情形下未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但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同时该解释还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其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允许的牟利活动。根据前述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这一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其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标准应按上述司法解释执行。

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包括准国家工作人员),至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人员可否构成本罪主体,理论上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论处。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www.xing528.com)

(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其一,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公款,还包括法律规定的特定物;而挪用资金罪客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和公司、企业等人员对公司、企业等单位应履行的忠实义务。犯罪对象只包括公司、企业等单位资金,不包括其他物品。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两罪主要的区别在:其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法律规定的特定物。而后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其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归单位使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无论归个人或单位使用,均可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前述的司法解释:营利活动型和超期未还型为15万元至20万元以上,非法活动型为5万元至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此外,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并罚的规定处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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