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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此,宪法有必要对当前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做出回应:一方面,宪法保护是统一社会信用立法的根本要求。目前,社会信用法立法已经被纳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厘清信用信息相关的理论基础是关键。另一方面,宪法保护是防御国家侵害、矫正工具异化的必由之路。这就意味着,相比来自私人主体的侵害,我们更应该警惕国家权力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威胁。

个人信用信息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从当前个人信用信息保护面临的一系列危机来看,当前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呈现出两个特点:其一,缺乏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规制,以致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保护缺乏相应的规范;其二,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权益面临的威胁——积极侵害与消极照护(过分重视信用惩戒而忽视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本身)——主要来自于公权力机关。基于此,宪法有必要对当前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做出回应:

一方面,宪法保护是统一社会信用立法的根本要求。从当前的实践来看,中央以及各地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一系列潜在的危害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行为,都可以追溯到规范层面的供给不足上。正是因为对信用信息的范围、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失信奖惩等方面的内容的模糊不清,才导致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行为的随意性。那么,规范层面的问题如何解决?切实可行的路径是进行社会信用立法。目前,社会信用法立法已经被纳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9] 如何进行社会信用立法?厘清信用信息相关的理论基础是关键。具体到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问题上,从宪法上明晰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权利属性是根本,以此才能为信用立法提供统一的价值指导,明确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价值,确定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保护规则,最终构建具有宪法基础的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宪法保护是防御国家侵害、矫正工具异化的必由之路。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权力机关掌握着的公民个人的信用信息数量最为庞大,同时,公权力机关也是最大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使用者,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对个人基于信用信息的权益影响最大。这就意味着,相比来自私人主体的侵害,我们更应该警惕国家权力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威胁。事实上,国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侵害,更加难以察觉也更难以防御。[10] 上文已经列举出了国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潜在的诸多威胁,同私法的探讨不同,宪法层面讨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国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不当干预,使个人信用不因国家公权力行为而遭受减损,也要杜绝国家对于个人信用的恣意评级,规范国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公布等行为。除对抗国家的不当干预与不法侵害外,宪法保护还能够帮助国家清醒认知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属性,矫正前文所述的个人信用信息工具性异化现象;即其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机能被过分强调,这才导致失信惩戒畸重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机制的建构,而宪法在游刃于 “权利宣示 (保障)”[11] 与 “社会治理”[12] 两种取向时所展现出的价值平衡功能[13],便可有效调适失信惩戒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机制间的协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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