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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法大研究生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是每位研究者都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而我国刚刚开始对被遗忘权的全面研究,对其含义的理解自然会受到欧盟“被遗忘权”概念的影响。

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法大研究生研究成果

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是每位研究者都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对被遗忘权的定义,从最初的分析欧盟法律文本界定,到根据权利保护必要性及保护手段来界定,再到从权利确立必须明确的主、客体等方面界定,经历了一个日渐严谨的过程。关于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概念的“标签化使用”问题突出。正如李汶龙所说,就是不对制度进行微观分析和语境探讨,而只是借鉴表层的语义。[7] 不同学者往往在不同的语境下来使用“被遗忘权”这一概念,有的是广义上的被遗忘权,有的是狭义被遗忘权,还有的在传统被遗忘权与现代数字被遗忘权之间来回穿梭,不加区别地论述。[8] 仅从“被遗忘权”这个极端标语化的名字上,无法看出它的法律渊源和实践影响。[9] 这也导致被遗忘权的研究不得不花费大量篇幅去分析解读它与其他权利,例如删除权、遗忘权、忘却权、信息权等的关系,同时也导致被遗忘权权利属性的不确定,甚至权利定位抑或权能定位的不确定。

第二,2015 年之前的研究多从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的角度对被遗忘权进行概念界定,且存在与删除权等同、混用的情况。笔者认为原因在于被遗忘权萌芽在欧洲,其最初的目的也是出于严格隐私保护的考虑,只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保护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隐私概念,扩大至排除例外之后的个人信息保护,且欧盟被遗忘权与删除权也未有清晰的区分。而我国刚刚开始对被遗忘权的全面研究,对其含义的理解自然会受到欧盟“被遗忘权”概念的影响。(www.xing528.com)

第三,2015 年之后的被遗忘权概念研究就开始更为严谨,会注重从权利客体的限定、例外情况的排除、权利行使方式等角度界定概念。近一两年的被遗忘权概念界定,在充分吸收借鉴前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表现得更为全面和确切。有研究者就通过对被遗忘权的根本目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厘清而界定其概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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