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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隐私权法》的11项原则及其保护与被遗忘权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大利亚于1988年制定了《联邦隐私权法》,并于199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联邦隐私权法》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11条原则。个人数据的持有者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数据出现丢失、无权限使用、变更、随意提供或出现其他误用的行为。数据持有受理要求利用其所持有的有关数据时,应认真审查该利用的目的、方法,充分审查请求利用者的身份。数据管理者有权记录个人数据,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记录的数据除外。

澳大利亚《联邦隐私权法》的11项原则及其保护与被遗忘权

澳大利亚于1988年制定了《联邦隐私权法》,并于199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联邦隐私权法》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11条原则。

1.个人数据收集的方法及目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与登录只有出于与收集者的职务或者活动有关联的目的才能进行,不能用不法或不公正的方法进行收集。

2.需要从数据本人处获取数据。数据收集者如果要记录或对在一般发行物上刊登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时,需要告知本人收集该数据的目的,并明确告知本人数据收集者的身份,确认该数据收集是法律许可的行为。

3.个人数据的收集不能危害个人利益。数据收集者如果要从一般可以得到的刊物上收集某人的数据,应告知此人该数据的收集行为是与收集目的相关的行为,并保证该数据不陈旧过时,保证收集数据的行为不会泄露个人隐私,同时保证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4.个人数据的保管。个人数据的持有者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数据出现丢失、无权限使用、变更、随意提供或出现其他误用的行为。

5.数据持有者受理利用有关信息的要求时的责任。数据持有受理要求利用其所持有的有关数据时,应认真审查该利用的目的、方法,充分审查请求利用者的身份。

6.记录个人数据的方法。数据管理者有权记录个人数据,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记录的数据除外。(www.xing528.com)

7.对个人数据的修订。数据管理者应保证所管理的数据的准确性及新颖性,当数据管理者需要根据事实来对数据进行修订而数据本人持不同意见的,数据管理者应把本人的意见附带记录在案。

8.数据利用前的确认。在数据被利用前应确认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和新颖。

9.必须保证利用数据的目的是正当的。数据管理者必须在确认利用数据的目的是正当的后,才准许数据的利用。

10.利用个人数据的限制。为了特定的目的而收集、管理数据的数据管理者,只有为了特定的目的,如为了信用授予或为了其他正当目的才能利用数据,不能在其他场合随意利用该数据。

11.对提供个人数据的规制。对个人数据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数据管理者,不能将数据向本人以外的个人、团体或者机关进行提供,除非是法律要求或者认可的,或者经数据本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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