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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的构建分析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分欧洲学者和欧盟的官员、团体等,对被遗忘权持肯定的态度,其观点如下。换句话说,只有当用户拥有了被遗忘权,并且能够有效行使个人的权利,才能够让用户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保护好个人隐私与权益。所以,在网络环境背景之下,积极推进被遗忘权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的构建分析

史黛西·施耐德拥有一个梦想,这个梦想在她很小的时候就深植在心中,那就是成为一名教师。2006年的春季,她完成个人学业,也符合了学校有关招聘条件,但是她的梦想却最终破碎。因为史黛西当教师的资格被取消了,而学校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她有一部分行为与教师行为规范不相符。

导致这一问题的是史黛西在网络中的一张照片,照片的内容是她戴着海盗帽在饮酒,她曾把自己的这张照片放在个人社交网站主页,只是为了向朋友展示或者逗乐。但是,校方通过对这一照片进行分析,认为这样的做法与教师的行为规范相背离。她想要将自己的这张照片删除,但照片信息早已经在网络当中存档,仅仅因为这样,她的教师梦破碎了。

安德鲁·费尔德玛是年入花甲的加拿大籍心理咨询师。2006年,他准备穿过美国和加拿大的边境去接一位来自西雅图的朋友。但是,正在他过边境时,士兵在谷歌当中输入了他的名字,并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他在2001年写的文章当中曾经提及他服用过致幻剂的经历。因为这样的原因,他被边境士兵扣留了四个小时,又被采集了指纹,并签署了声明,声明内容是他在40年前曾经服用过致幻剂药物,所以以后将不再进入美国国境。

安德鲁·费尔德玛很清楚自己服用致幻剂是违背法律的表现,于是从1974年来就从未服用过致幻剂药物。到他进入边境想要接到朋友时,整件事情也已经过去约40年。这是一个已经远去许久的时光,也是他认为早已经被社会遗忘了的一件事,但是互联网却没有遗忘。互联网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给了他很大的打击,也勾起了他尘封的往事,更给他之后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或许,史黛西·施耐德未能如愿成为一名老师是她个人造成的,是她将自己的照片放到网络上,并设置了带有争议性标题导致的结果。她在发布自己这张照片时,并没有意识到全世界的人都能够看到她的照片信息,也没有意识到在删除个人网页照片之后仍然在互联网系统当中有留存信息。或许有人认为,她是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用户,所以在公开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该持有谨慎的态度,要分析信息公布是否会对个人产生影响。但是,安德鲁·费尔德玛的遭遇则是截然不同的。他在年轻时代并不存在互联网,只是在受众很小的杂志上发表了相关文章,完全不可能预见到,互联网会对他几十年前发布的文章进行收录,更不可能预见到,在互联网上可以被轻易找到。

退一步说,假如二人都能够对这个结果有所预见,那就表明每个在网络平台上公开个人数据资料的人,对于自己在网络平台上已经留下的痕迹就只能不知所措吗?难道互联网平台只管对用户的信息进行收集,而不会运用合理方法对其进行筛选删除吗?我们生活的未来世界难道会成为因为无法遗忘过往而永远无法得到宽恕的世界吗?(www.xing528.com)

一份来自美国Survey Monkey网站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有将近90%的公民对应用搜索引擎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隐私泄露问题表示关心,但关心程度各不相同:表示极度关心的公民占到26%;在问及法律是否应该要求搜索引擎删除个人不相关或者是超出特定时间限制的信息时,62%的公民认为应该有这样的规定;仅有13%的公民认为政府不应该要求搜索引擎删除相关信息;剩下的25%的公民则不知道应该怎样选择。通过对最后的研究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发现仅仅有5%受访者不会受到这一措施的影响,而64%的公民会在这一措施的落实当中受益。

被遗忘权所具备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为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这样的法律支持并不能够全部覆盖被遗忘权的内容。第一,隐私侵权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必须要确认损害是确定且能够估测的。这就表明信息主体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的信息是被哪些机构或者个人持有和侵害的,同时需要证明他们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具体是什么。在如今这样一个网络环境当中,信息泛滥问题已经无法控制,而且信息不存在界限,有着迅速传播的特点,这给信息主体维权带来了极大难度。第二,如果站在财产权层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存在着极大问题。这是因为对他人来说,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是压制言论的表现,极有可能会对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带来侵犯。被遗忘权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相关学者希望,被遗忘权能够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重要根据。

部分欧洲学者和欧盟的官员、团体等,对被遗忘权持肯定的态度,其观点如下。第一,被遗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遗忘本身就应该是自然常态,个人在成长发展以及价值认知改变的过程当中,在关注某些事的同时会忽视一些事。在网络大环境下,由于数字记忆的存在无法让人遗忘相关的信息,特别是不光彩的过往,所以信息主体的生活极易受到伤害。第二,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背景下保护隐私的重要策略。在网络信息时代,数据在实际利用当中会显现出其价值。以往的告知许可机制,在如今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于网络用户隐私的保护是无力的。在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方面,不仅要在事前保护他们的隐私,还需要在事后进行隐私保护。换句话说,只有当用户拥有了被遗忘权,并且能够有效行使个人的权利,才能够让用户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保护好个人隐私与权益。

总之,在理论上,被遗忘权可以被视作隐私权或人格权的延伸,让权利保护系统变得更加完善;在实践上,被遗忘权能够让信息主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能够有效避免“寒蝉效应”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所以,在网络环境背景之下,积极推进被遗忘权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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