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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鲁·汉密尔顿曾格诽谤案辩护词1735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关键是曾格先生对纽约总督大人、乃至对政府全体的诽谤罪是否成立。虚假构成诬蔑,两者加在一起才构成诽谤罪。据说真实使诽谤更具挑衅性,因此罪名更大,判决也应更重。

安德鲁·汉密尔顿曾格诽谤案辩护词1735

检察官:好吧,先生,既然汉密尔顿先生已经承认印刷发行了这些诽谤,那么陪审团必须为国王作出裁决。即便诽谤属实,法律认为照样是诽谤,更有甚者,法律认为真实只会加重罪行。

汉密尔顿:不见得吧,检察官先生,这里有两个词呢。我想不能仅仅因为我们印刷发行一份报纸就构成诽谤罪,你要判我的委托人诽谤总还需要做点别的什么吧,诽谤罪的言辞必须是诽谤性的,也就是虚假、诬蔑、意在煽动,否则我们就无罪。

……

检察官:……本案关键是曾格先生对纽约总督大人、乃至对政府全体的诽谤罪是否成立。汉密尔顿先生已经承认了印刷发行的事实,而被指控的言辞属于诬蔑,意在煽动和扰乱本地区民众的思想,这点是再清楚不过了。如果这样的报纸还不算诽谤,那我想就没有诽谤这一说了。

汉密尔顿:法官大人,请允许我不能同意检察官先生的话。虽然我承认确有诽谤这一说,但我必须重申,我的委托人被指控的诽谤并不成立。我刚才注意到,检察官先生在界定诽谤罪时用的词是“诬蔑,煽动,意在扰乱人心”,然而(是否故意我不好说)他省略了“虚假”一词。

检察官:我没有省略“虚假”这个词。不过已经说过,即便属实,也同样可能是诽谤。

汉密尔顿:在这点上我还是不能同意检察官先生。没错,我们是受此指控而在此接受法庭和陪审团的审判,而且我们已经表示不服。我们被控印刷发行某种虚假、恶意、煽动性诬蔑性的诽谤。这里“虚假”一词想来必有含义,否则又何必在此?我想检察官先生不会说是随便使用这个词的吧,依我看,他的指控缺了这个词就难以成立,这个词正是构成诽谤罪的关键。换个说法,如果指控印刷发行某种真实的诽谤,那还会是同一回事吗?检察官先生能不能援引英国法律的任何案例来支持这样的指控呢?不能吧。虚假构成诬蔑,两者加在一起才构成诽谤罪。为了向法庭表示我的诚意,也为了给法庭节约时间和减少检察官先生的麻烦,我同意,只要他能够证明我们被指控的事实是虚假的,那我就接受它们是诬蔑,煽动性的诽谤。这样事情就简单了许多,现在检察官先生要判我们有罪只需证明言辞是虚假的就行了。

检察官:我们无需证明什么,你已经承认印刷发行这一事实。就算需要(我坚持不需要),我们又如何能证明一个“没有的事”(negative)呢?不过我想多少可以依据已有的权威,假设所有言辞均为真实,亦于事无补,首席法官霍尔特在审理塔钦案时对陪审团的指示中没有区分塔钦的文件是真实还是虚假,既然霍尔特首席法官在该案中不作区分,眼下的案件中也不该作区分;塔钦案自始至终也未曾对真实或虚假存有疑问。

汉密尔顿:我等着听到“没有的事无法被证实”这句话,可大家都知道那条规则也有许多例外。假设一个人被指控杀人,或是偷了邻居的马,如果他是清白的,他是可以举证说明的——如“被害的人”其实还活着;或者“被盗的马”从未离开它主人的马厩,我想这就是证实一个“没有的事”。不过我们会省去检察官先生去证实“没有的事”的麻烦,由我们自己来承担举证之责,以证明被指控为诽谤的报纸实乃真实。

首席法官:汉密尔顿先生,你不可能为诽谤罪提供真实证据。诽谤罪是不能被开释的,因为即使真实仍属诽谤。

……

汉密尔顿:……据说真实使诽谤更具挑衅性,因此罪名更大,判决也应更重。好吧,就算这样,那我们都同意真实是比虚假更大之罪。既然罪行不相等,处罚又任意,也就是仅凭法官们的酌处权而定,那么法官们应该知道诽谤是真实还是虚假,从而依罪量刑,不就是绝对必要的吗?如果由于缺乏应有的信息,法官们将书写或出版一个谎言判得像书写或出版一个真实那么重,岂不可悲?虽然说来荒诞不经得厉害,但(在我看来)这难道不是检察官先生真实比虚假构成更严重诽谤这一理论的必然后果吗?他既不证明我们的报纸是虚假的,又不让我们证明它们是真实的。……

……

首席法官:汉密尔顿先生,法庭不允许你证明报纸上的事实。……

……

汉密尔顿:多谢。那么,陪审团的绅士们,我们只能向你们呼吁了,请你们见证我们提供了事实真相,却被剥夺了证实的自由。请不要见怪我以这种方式向你们呼吁,我必须这样做既是出于法律,也是出于理性。

法律假设你们是从所控犯罪事实发生之地来的;之所以请你们来是因为你们被假定对审讯中的事实最为了解。倘若你们要判我的委托人有罪,你们必须认定受到指控的报纸——我们承认其印刷发行——是虚假、诬蔑和煽动性的,不过对此我毫不担心。你们是纽约公民,你们堪称法律认为的诚实守法之人。根据我的案情摘要,我们所要证明的事实并非发生在角落里,它们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我们的安全依赖于你们的公正。既然我们被剥夺了证明所发表事实的真相的自由,那么我请求将这条列为类似案子的一条常规:封杀证据本身应该成为最重要的证据被接受;我希望你们认识其严重性……

……

如果法官们(有学问的大人物)在这类事情上如此不确定,如果权力对法官们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在被他们的判断决定时,尤其是在垦区和诽谤案中,我们又该如何小心呢?法律和宗教一样,都会存在异端,这两个领域都经历了许多变化。大家知道,不足两百年前,要是一个人持有我们今天公开书写和发表的宗教言论,是要被当作异端烧死的。看来他们是会犯错的人,我们不仅敢于和他们持有不同的宗教观点,还要谴责他们和他们的观点。我想,在坚持信仰或宗教问题的思想与表达自由上,我们是正确的。虽然这类自由在纽约很是充分,但我并未听说检察官对这方面违法的指控。因此可见,在纽约一个人可以对上帝很随便,可是谈及总督却必须特别谨慎。人人都同意现在是自由的时代,只要人们说的是真话,我希望他们也能安全地口头和书面表达对当权者品行的意见,我指的只是关乎他治下人民自由或财产的那部分品行。如果这点被否定,那么下一步就要沦为奴隶了。试问还有什么比受了极大伤害压迫而无权诉冤、或一旦诉冤便身家性命遭毁这一情形更符合奴役这个概念呢?

据说,检察官先生也坚持说,政府是神圣的,是要得到支持和尊重的,是政府在保卫我们的生命财产,阻止叛逆、谋杀、抢劫、骚乱,以及一切颠覆王国和国家、摧毁个人的罪恶。若是政府人员,特别是高级行政长官的品行必须受到平民指摘,那么政府将无法存在下去。这被称为不可容忍的胡闹。据说这将使人民的统治者受到蔑视,他们的权威受到漠视,终了法律将无法执行。这些以及类似的话,在我看来都是当权者及其拥护者的一贯说辞。我希望同时也能考虑一下,滥用权力曾多少次是这些罪恶的主要原因,通常正是这些大人物的不公正和压迫使他们受到人民的蔑视。这些人精于此道,不过就算对历史或法律最无知的人也不可能对那些貌似有理的借口毫不知情,当权者就是利用它们来行使专制,摧毁自由人民的自由权。……(www.xing528.com)

……

权力可以恰当地比作一条大河,当它保持在河道里时,是既美好又有用;但当它溢到岸上,便迅猛不可挡。它冲走前方的一切,所到之处尽带去毁灭与荒芜。如果这就是权力的本性,我们至少要尽自己的责任,像智者(他们珍惜自由)那样尽我们所能维护自由,自由是对付无法无天的权力的唯一堤防,这种权力历来以世上最优秀者的鲜血来作为其疯狂贪欲和无限野心的牺牲。

先生,请原谅我在此表现出的热情。当邻居的房子着了火,我们该小心自己的,这是古老而睿智的告诫。虽然感谢上帝,我生活在自由被很好理解和充分享受的政府辖下(宾夕法尼亚—译注),但是经验告诉我们(肯定是告诉了我的)一个政府的坏先例会很快成为另一个政府援引的权威。因此,我不能不认为这是我的——也是每一个诚实人的——责任,(在对当权者表示应有服从的同时)每当权力有可能影响自己或其他公民时,我们必须保持对它的警惕。

我确实有很多理由不足以担当此重任。你们看我已经积劳伤神,年老体衰。然虽则老弱,我还是觉得若有需要,我有责任远赴天涯海角,只要我的服务能起到任何作用,去助一臂之力,扑灭由政府发起的指控起诉之火,它旨在剥夺人民针对当权者胡作非为而抗议(及抱怨)的权利。伤害和压迫自己辖下人民的那些人激起了人民的呐喊和抱怨,随后他们又将人民的抱怨作为新一轮迫害起诉的理由。但愿我能说这种事不会发生。总而言之,法庭和诸位陪审团先生所面对的不是小事,也不是私事。你们审判的不是一个可怜印刷人的案子,也不仅仅是纽约的。不是!从结果来看,它可能影响到生活在英国治下美洲大陆上的每一个自由人。这是头等大事,是自由的大事。我毫不怀疑,你们今天的高尚行为不仅将使你们受到其他公民的爱与尊重,还将赢得所有选择自由而非奴役的人们的祝福与尊敬,因为你们抵抗了暴政的企图;通过作出公正廉明的裁决,为保障我们自己、我们的子孙和邻居打下崇高的基础。是上天和我国法律给了我们这个权利———通过说出和写出真相来揭露与反抗专制权力的自由(至少在世界的这些部分)。

(钱满素 摘译)

* 摘译自A Brief Narrative of the Case and Trial of John Peter Zenger, Printer of New York Weekly Journal, by James Alexander, ed. by Stanley Nider Katz. 2nd ed. Cambridge, MA: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曾格案是美国殖民时期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诉讼案,汉密尔顿为言论出版自由慷慨陈词,维护并推动了殖民地的自由传统。

1732年,威廉·科斯比就任纽约殖民地总督。在君主制下,决定总督任命的往往是出身门第以及与王室的关系。科斯比是个无耻之徒,上任后骄横跋扈,以权谋私,民怨颇深。然作为国王的代表,总督高人一等,享受着种种特权,包括不受批评诋毁的特权,以此维持其尊严

他是如何做到杜绝批评的呢?那就是控制舆论。当时纽约只有一份报纸——《纽约公报》,就掌握在官方手中。1733年,纽约首席法官莫里斯由于拒绝配合科斯比在一起经济纠纷中的要求,被科斯比撤职。莫里斯转向民间寻求支持,组织反对派,试图将总督赶下台。年末,他们利用曾格的印刷厂,出资创办自己的报纸《纽约周报》,揭露讽刺科斯比,宣扬自由平等。按照当时的英国法律,出版物无需事先审查,控制言论的手段主要是诽谤法(law of seditious libel,指煽动颠覆政府的诽谤)。1734年末,曾格被控煽动诽谤罪入狱,报纸被当众焚毁。更有甚者,莫里斯替曾格请的两位纽约律师均被取消律师资格。

1735年8月曾格案开庭,莫里斯一派从费城请来北美最有名气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来为他辩护。此案的麻烦在于英国法律有利于控方而不利于曾格,所以虽然汉密尔顿在庭上也援引许多案例,但主要还是通过逻辑推理来争取陪审团。他的辩词与其说是法律辩护,不如说是政治理论的宣扬。他将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诽谤罪的定义,他坚持言论若为真实就不构成诽谤。这点在今天看来不言而喻,然诽谤法规定,凡诋毁官员之言论,无论真假皆为诽谤,若真实则更为严重。其逻辑是这样的: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诽谤能煽动民众反政府,故无论真假都在破坏秩序、颠覆政府,内容真实的煽动又肯定比虚假的更为奏效,因此罪也更重。但问题是:何种社会秩序要靠虚假来维持?靠虚假维持的社会秩序又能维持多久?其实回顾历史,只要是专制政体,这种逻辑都是一贯的:犯上就是犯罪,不必辨真伪,也根本无从辨真伪,不可挑战的权威正是通过这种蛮不讲理的方式建立并维持的。

第二是关于陪审团的职权。根据案件性质,陪审团可能被要求作出“专门的”和“一般的”两种不同裁决。专门裁决只是对法官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在曾格案中就是只按法官要求裁决曾格是否出版了被指控的报纸。一般裁决则可判断报纸所刊言论是否构成诽谤罪,后者当然会更有利于曾格。汉密尔顿很清楚,法庭唯总督之命是听,只有提高陪审团的权力,才有望判曾格无罪。所以他坚持,在法律和事实纠结时,陪审团不仅有权判断事实,也有权进行法律判断。

第三是直接诉诸言论出版自由,肯定民众批评政府的权利。既然法庭不准他证明被控报纸的真实性,汉密尔顿只能向陪审团呼吁。他将问题上升到自由与奴役的高度,将表达自由视为有效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唯一保障。人民唯有保持对权力的警惕,才能避免从自由人沦为奴隶的悲剧。出版自由,尤其是出版批评政府言论的自由在当时并没有法律依据,汉密尔顿的观点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颠覆性。然而他的自由观与公正意识正符合北美民众的共识,所以一拍即合。陪审团只花几分钟便作出无罪裁决,民众热烈欢呼,法庭只得无奈地释放了曾格。

言论出版自由,或批评政府的权利,说到底关键就在政府的性质。如果政府是自上而下来统治人民的,那么自然高高在上,不必受民众的批评监督。但如果是人民的政府,权力由人民授予,目的是保护人民,那又怎么会惧怕人民批评?人民又为什么不能批评?又何必要去煽动颠覆它?汉密尔顿说,殖民地人民尤其需要言论自由,因为在殖民地,总督之权往往可以控制议会和法庭,而这两个机构本应起到限制总督权力的作用。诽谤法本是保护国王及大臣们的,并不适用于殖民地的总督。殖民地的方式是自治,治者与被治者并没有分得那么清。当政府威胁到人民时,人民是不必顺从的。

反思汉密尔顿的成功辩护,除了他的雄辩,外在因素也不能忽视。首先是英属殖民地已经存在的法治基础,毕竟有从检察官指控到公开审理、律师辩护、陪审团裁决及其裁决受到尊重等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倘若连个说理的地方也没有,连个申诉的机会也不给,又谈何辩护?其次是殖民地的民情,人们对自由的重视和热爱,如果人人奴颜婢膝,不敢得罪权威,陪审团也不会响应汉密尔顿的雄辩。

曾格案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修改诽谤法,但历来受到史家的高度评价,被誉为美国争取自由之史诗的第一篇。从法律上说,以真实作为判断诽谤的标准逐渐被接受,陪审团的权力也得到巩固,进一步受到民意的影响。从政治上说,汉密尔顿的自由观道出了殖民地人民的情绪,抵抗专制暴政、追求自由独立的内在革命已趋完成,最终引向了美国革命之路。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强调更是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被不断讨论和强化,成为美国信念的重要部分。

汉密尔顿(约1676- 1741)生于苏格兰,以契约奴身份来到北美,后来成为教师和著名律师。曾格(1697- 1726)生于德国,12岁到北美当学徒,后来开办了自己的印刷厂。曾格案实录主要由律师詹姆斯·亚历山大完成,曾格负责印刷发行。该书出版后在英美两地引起广泛重视,在18世纪即再版15次。实录全长40多页,包括许多过程描述,辩护词也涉及大量案例,这里选择了若干关键部分译成中文。

(钱满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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