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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存在密切的关系,两者结合起来称为国家形式。但一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也是现代国家较为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统治,不仅需要建立与自身要求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还要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的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都属于国家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存在密切的关系,两者结合起来称为国家形式。一般认为,政体包含了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表现为一种纵向的国家权力分配关系,是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为部分与全体的关系。从实质上看,国家结构形式不仅表现出中央和地方区域性机构型关系,而且表现出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因此,国家结构形式应该纳入国家政体的研究范围,突出国家权力运作的规律。

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但一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联邦制两大类型。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国家大多采用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的政体主要特点是:在组成方面,单一制国家一般由普通行政区域单位和实行自治的区域单位组成;在法律体系方面,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般具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机构方面,一般只有一套统一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在权力关系方面,中央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通常都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在对外关系方面,由中央统一行使外交权,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根据地方政府享有中央政府授予权力的范围与程度,单一制的国家又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型、地方自治型。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联邦与成员单位分别对联邦宪法明确划分的管辖事项行使国家权力,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事项有最终决定权的政体形式。在联邦制国家,州、共和国等成员单位也有自己的中央机关,其地方一般是指州或者共和国之下的地方。但是相对于联邦中央而言,州、共和国等联邦成员单位仍然属于地方,故联邦制在实质上也是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联邦制的主要特点有:第一,在组成方面,联邦制国家由共和国、州、省、邦或者边疆区等成员单位组成。第二,在法律体系方面,除联邦宪法和法律外,各个成员单位往往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第三,在国家机构方面,除联邦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位还有自己的一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系统。第四,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第五,在权力关系方面,联邦与成员单位在联邦宪法明确划分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二者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事项有最终决定权。联邦宪法未明确规定的“剩余权力”,有的归成员单位,如美国;有的归属于联邦,如加拿大。第六,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主权由联邦中央统一行使,但各成员单位一般也享有一定的外交权,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如联邦德国和瑞士;甚至有的联邦成员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加入国际组织,如原苏联的白俄罗斯、乌克兰加盟共和国,均在联合国还有合法席位。联邦制也是现代国家较为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www.xing528.com)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基于某种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合,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但与国家结构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形式主要有邦联、君合国、政合国等。目前存在的只有邦联。

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主要机关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者是定期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这种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早期,反映了当时各成员国之间共同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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