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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与多重国籍的产生与解决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法所采取的原则和规定不同。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这种不正常状态往往使具有双重国籍的人陷入困难处境。双重国籍还容易引起国际纠纷。此外,由于双重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的几个国籍国都同时认为该人是各自国家的公民,从而形成有关国家对该人的管辖和保护权的冲突,往往引起国际纠纷,影响国家关系。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统一规则。

双重国籍与多重国籍的产生与解决

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和多重国籍(plural 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法所采取的原则和规定不同。

发生双重国籍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种:

(A)由于出生。采用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境内所生的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即具有父母的国籍和出生地国家的国籍。这是世界上产生双重国籍最普遍的情况。我国旅居国外的华侨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双重国籍,其原因是在历史上中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而有些侨居国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华侨所生的子女都同时具有中国和侨居国的国籍。

如果父母双方为两个不同国家的公民,这两个国家都采用血统主义原则,而母亲的国家采用双系血统主义原则的情况下,他们在任何一方国家所生的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即父亲的国籍和母亲的国籍。

还有一种情况,父母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公民,父母双方国家都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其中如果母亲的国家采用父系血统主义原则,他们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的国家境内所生的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即父亲的国籍和出生地国家的国籍。如果母亲的国家采用双系血统主义原则,那么他们的子女就可能具有三重国籍,即父亲的国籍、母亲的国籍和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例如,一个委内瑞拉籍妇女同一个法国男子结婚,并在英国生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一出生就具有法国、委内瑞拉和英国这三个国家的国籍。因为按照1945年法国国籍法第17条规定,法国籍父亲的婚生子女是法国公民;按照1953年委内瑞拉宪法规定,委内瑞拉女子的子女在出生时即具有委内瑞拉原始国籍;而按1948年不列颠国籍法第4条规定,凡在联合王国及其殖民地内出生的人,都由出生而成为联合王国及其殖民地的国民。再如,这个孩子如果出生在航行或停泊在美国领海内的英国国有船舶上,那么这个孩子就具有四重国籍,因为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凡是出生于英国船上由人,不论船舶在外国与否,都认为是英国公民;而依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在美国领海内的外国船舶上出生的儿童取得美国国籍。这样,这个孩子一出生就同时具有委内瑞拉国籍、法国国籍、英国国籍和美国国籍。

(B)由于婚姻。在婚姻情况下发生双重国籍,通常是一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时,男子国家的法律规定因婚姻而赋予外国女子以该国国籍,而该女子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这样,这个女子因结婚而具有双重国籍。例如,一个意大利男子同一个罗马尼亚女子结婚并居住在意大利境内,则该女子就可能具有双重国籍。因为,根据1952年《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令》第4条规定:“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因结婚或收养而获得或丧失。”而按照1912年意大利国籍法规定:“外国妇女与意大利男子结婚,就获得意大利国籍。”这样,这个妇女在结婚时就有可能既保留了罗马尼亚国籍,又取得意大利国籍,形成双重国籍。

(C)由于收养。在收养情况下发生双重国籍,是当一个国家的公民收养一个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被收养人取得本国国籍,而被收养人国家规定被收养人不因收养关系的确立而丧失国籍。结果,这个被收养人就会具有双重国籍。例如,一个英国人收养一个奥地利人为养子,这个养子因被收养而取得英国国籍;而按照1949年奥地利国籍法关于收养并不影响国籍的规定,则该养子并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奥地利国籍。这样,该养子就具有奥地利和英国两国的国籍,成为双重国籍人。

(D)由于申请入籍。在申请入籍情况下发生双重国籍,通常是一个人在外国申请入籍,其本国却不同意他退出国籍,而该外国又准许他在没有解除其本国国籍的情况卞入籍。结果,这个人就具有双重国籍。例如,英国历史上曾采取“永久效忠”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个英国人自愿申请加入另一国国籍,也不丧失英国国籍。结果,这个人便必然具有双重国籍。以后英国改变了这种制度,已入外国籍的英国人,可以本人声明放弃英国国籍。但如果本人不声明放弃英国国籍,他还具有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这种不正常状态往往使具有双重国籍的人陷入困难处境。因为这种人必须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国履行义务。例如,一个双重国籍人的两个国籍国都把他认作为本国人,并同时要求他服兵役,他就无法同时履行两个国籍国的兵役义务。如果上述两个国籍国发生战争并成为敌对国,则此人的处境将更为悲惨。因为他在一方服役参战,就势必被另一方视为叛徒。例如,1951年,美国生诉法院就曾判决一个兼有美国国籍和日本国籍的人犯有叛国罪,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在一个日本战俘营中虐待美国俘虏。(www.xing528.com)

双重国籍还容易引起国际纠纷。例如,1812年美国和英国之间就曾因英国强迫已经在美国归化的英国人当兵而发生纠纷。再如,1915年美国国务院曾经因为法国通知已经在美国入籍的法国人回国服兵役和扣留回到法国的该类人服兵役而向法国提抗议,而法国则认为他们仍具有法国国籍,是法国公民,有在法国服兵役的义务,法国政府拒绝美国政府的抗议并答复美国:依法国国内立法的规定,法国公民在外国归化,只有经过法国政府批准才能解除其法国国籍。

此外,由于双重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的几个国籍国都同时认为该人是各自国家的公民,从而形成有关国家对该人的管辖和保护权的冲突,往往引起国际纠纷,影响国家关系。

由于确定国籍问题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国籍问题和各国的利益又有极密切的关系。因此,想要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个统一的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是比较困难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统一规则。

解决双重国籍问题,主要依靠三种方法:

(A)通过国际间的协商,制定国际公约,以解决国籍的冲突。1930年的海牙《国籍法公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33年蒙得维的亚《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以及联合国1954年、1957年和1961年通过的有关国籍问题的公约等都对解决国籍问题有积极作用。但批准加入有关公约的国家的数目还不多,而且还附有各种保留,这样就使公约的作用受到影响。

(B)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准则,在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世界上许多国家曾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双边条约,以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实践证明,这是解决双重国籍切实可行的办法。我国于1955年4月22日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1956年朝鲜与苏联签订了《规定双重国籍人国籍的条约》;同年,南斯拉夫与苏联签订了《规定双重国籍人国籍问题的条约》;美国在历史上也曾先后同英国、德国、比利时、挪威、瑞典等不少国家分别订立了有关相互承认准许入籍的条约。

(C)借助于各国国内立法,防止和消除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一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尽量避免可能导致产生双重国籍的情况。例如,准许有双重国籍的儿童在成年时可以自愿放弃某一国籍;外国女子与本国人结婚可以取得本国国籍,但如果该女子本国准许她保留本国国籍,她就可以放弃丈夫国家的国籍;本国人在外国自愿取得他国国籍时,则当然丧失本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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