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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比如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了一次会议。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至7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比如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了一次会议。此次加开的会议会期仅2天。会期虽然不长,但是内容却很重磅。一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二是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加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要推动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切实贯彻,保证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常委会的召集和主持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要求常委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二)列席常委会的人员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30—40名左右。到十二届、十三届时每次增加到60名左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是十三届时,开始邀请部分副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地方意见的重要渠道和机制。

(三)审议和决定议案

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有四类议案,即法律案、决定案(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决议案(如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事任免案等。所议事项不同、问题不同,适用的具体方式和步骤也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即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

1.议案的提出

提出议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的第一道程序。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委员长会议可以提出议案,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二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也就是说,这类议案都应当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但委员长会议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列入这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或是决定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委员长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表明委员长会议有酌情处理权,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这主要是考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宽,需要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视情况作出是否列入议程的决定。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人事任免案,由有关国家机关、委员长会议或者委员长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提出。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www.xing528.com)

2.议案的审议

审议是议事程序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对法律案的审议,花费时间最长,投入精力最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对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提高议事效率,常委会审议议案主要采取分组审议的方式。分组会议人数较少,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包括赞成的、反对的,成熟的、不成熟的都可以讲。这样有利于统一认识,集体作出正确决定。

在审议中,提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提案单位应派人参加会议,随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果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3.议案的表决

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若对议案中某些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在下次或以后的会议再行审议。

常委会表决议案,主要采用按表决器的无记名方式。议案的通过采取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要参加表决,表示意见。如果参加表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够法定人数,有关议案就无法通过,常委会的有关议程就无法完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表决的重要意义,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投好自己的这一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任免案一般采取如下表决方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采用逐人表决,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任免,也应依照这一表决程序;决定国务院部长级人选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任免,也采用逐人表决。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对国家监察委员会、“两高”其他人员的任免,一般采用合并表决,如果对个别人选争议较大时,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也可采用逐人表决。任免案中,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4.法律和决定、决议的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本,如果各种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常委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准。其他决定、决议,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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