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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审查:收集、来源与变化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对物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注意的是,有些物证随着时间或条件的变化,可能在外观形态上亦有变化,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但不能因为有正常的变化而否定物证的真实性。

物证审查:收集、来源与变化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6条至第10条的规定,总结下来对物证的审查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审查来源

物证要追本求源,明确原始出处,做到来源清楚,防止将疑似的物品、痕迹或者伪造的物品当作定罪证据,要注意其中是否有栽赃陷害。审查物证来源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物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虽然物证具有不可改变的特性,但实践中也有伪造的可能,如果控方表示提供的物证是原物,律师应当着重审查该物的形状、颜色、体积、温度、质量、来源等,包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发现和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随时间、空间的变化而有所改变。

第二,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未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是否有物品持有人签名,没有的话是否注明原因。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对物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www.xing528.com)

第三,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进行同一认定。

(二)审查物证的外形特征

物证只有是完全真实的原物才有证明力,如果被更换,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说,在盗窃案件中,收集到的赃物应该与被盗人丢失的物品在外观、型号、品种等各方面都完全一致。在实践中有的原物收集不到,或者虽然收集到了但后来又遗失,或者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或者被害人的陈述,另外找一件相同的东西来代替等,这都是不可取的。此外还要防止栽赃陷害的发生。应当注意的是,有些物证随着时间或条件的变化,可能在外观形态上亦有变化,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但不能因为有正常的变化而否定物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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