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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和书证收集的程序控制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证据分类中的一对概念,凡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诉讼证据是原始证据,凡从第一来源以外获得的诉讼证据是传来证据。因为传来证据经历了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存在 “失真” 和 “不实” 的可能性,区分二者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尽量收集原始证据。

物证和书证收集的程序控制优化方法

物证、书证的收集是侦查机关的重要职责,那么我们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收集物证、书证的主体要合法。无论是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哪一种方式收集物证、书证,都必须具有至少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在场见证。

第二,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为什么收集的证据应当是原物?缘于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证据分类中的一对概念,凡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诉讼证据是原始证据,凡从第一来源以外获得的诉讼证据是传来证据。那么区分二者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区分二者的判断标准是是否经传抄、复制、转述等。因为传来证据经历了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存在 “失真” 和 “不实” 的可能性,区分二者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尽量收集原始证据。实际上,理论上从有此分类之时起便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这一规则。目前我国立法已经体现这一规则。原则上对于书证,应当优先提交原件;对于物证,应当优先提交原物;对于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其原始载体。另外还规定,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原物或原始载体,被要求一方也应当出示。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是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www.xing528.com)

我国法律不仅有关于原始证据优先的正面规定,而且还从证明力的角度对传来证据进行了限制,第一,一般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第二,传来证据不能或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传来证据只有经与原始证据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始证据同等的证明力。只有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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