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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质证物证、书证 -《律师实务提升》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查物证、书证的目的主要是为辩护律师向控方的物证、书证进行质证打好基础,通过审查发现问题,在法庭质证时对控方指出,向法庭提出,以影响法庭对案件的裁判。对物证、书证的质证,应针对物证、书证本身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质疑,否定其证据效力。辩护人提出物证、书证不足的质证意见,以此作为法律依据的,能够得到法院的重视和采纳。主要是指未经合法签名,物证、书证本身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等。

如何有效质证物证、书证 -《律师实务提升》

审查物证、书证的目的主要是为辩护律师向控方的物证、书证进行质证打好基础,通过审查发现问题,在法庭质证时对控方指出,向法庭提出,以影响法庭对案件的裁判。对物证、书证的质证,应针对物证、书证本身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质疑,否定其证据效力。就单个证据的质证来讲,通常是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提出问题、发表意见。

(一)对物证、书证证据不足的质疑

“证据不足”一般是针对全案而言的,但在此处,仅限于物证、书证而言,是指在某一案中应有的物证、书证是否充分或充足,对于物证、书证不足的,律师应当提出质证意见。律师在办案中应当注意这些问题。首先在审查物证、书证时要善于发现;其次在法庭质证时应及时向法庭提出。

对于物证、书证不足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1]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辩护人提出物证、书证不足的质证意见,以此作为法律依据的,能够得到法院的重视和采纳。

(二)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书证的质证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第9条的规定,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有三种,律师在辩护中应当从这三个方面提出质证意见:

1.对于控方提供的物证,难以确信其客观、真实性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特殊情形下,照片、录像、复制品必须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用其他方式核实确系真实无误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对于物证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律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质证:①如果在法庭上公诉人没有出示物证的原物,律师应当向公诉人提问是否提取了原物,如果有的话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供被告人辨认。如果没有,律师可以要求公诉人说明没有提取的理由,并审查该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②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如果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或从案卷中发现其本身模糊不清,不能客观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应当对其客观性、真实性提出质疑,明确指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对于控方提供的书证,难以确信其客观、真实性

根据上述规定,与物证一样,作为定案根据的书证原则上也应是原件,只有在但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制件。在此情形下,律师必须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以其他方式证明为真实的,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如果书证的原件有更改而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www.xing528.com)

3.控方提供的物证、书证来源不明

对于控方提供的物证、书证,律师应当对其来源给予关注,如果公诉人表示是经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获取的,应当附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如果未附有的,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律师有权向法庭提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主张。

(三)对需要辨认、鉴定的物证、书证的质证

需要辨认、鉴定的物证、书证如前所述,物证、书证是不会说话的“物”,它们对案件起证明作用不仅应当客观、真实,而且需要确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对案件有证明价值。例如成为一起暴力犯罪的杀人工具,就需要证明这个凶器确实被犯罪嫌疑人使用过。证明的手段首先是应当把这把匕首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予以确认,其次应当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匕首进行鉴定,发现有关痕迹,确认其确实使用过。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物证、书证都具备辨认的条件,例如,有些物证由于空间环境、自然环境的变化,已经丧失了原有的特性;有些书证由于在案发中、案发后丢失、毁损等,已无法进行辨认。但是,由于辩护人不负有举证责任,通常不应由辩护人对是否具备辨认条件直接说明,而只要针对控方提供的物证、书证本身看是否需要进行辨认,进而提出应当辨认,或指出未经辨认的物证、书证存在什么问题即可。至于是否具有辨认的条件,控方有义务予以说明,如果控方拒绝说明或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律师可以就具备辨认的条件予以论证,并向法庭提出辨认的要求。

(四)对瑕疵物证、书证的质证

对瑕疵物证、书证进行质证,是指因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方式、形式存在某种缺陷,但对物证、书证的证明价值没有实质影响的物证、书证。主要是指未经合法签名,物证、书证本身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等。

辩护律师对这样瑕疵的证据进行质证时,首先,要了解搜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主要看《刑事诉讼法》针对每种证据所做的具体规定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其次,辩护律师还应当了解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以及扣押清单如何制作,内容上应包含哪些方面,缺少哪些内容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等。这些具体细节性、操作性的问题,一般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而在公安、司法机关发布的程序性法律文件中规定得较为详细,律师对这些规定的出处、规定的内容应了然于胸,这样在办案中就较容易发现具有瑕疵的物证、书证。最后,辩护律师在办案中还要学会善于分辨真正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与看似只是瑕疵但确已对证据的证明价值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证据,对于前者通过质证使其补正、完善说明,仍可以作为证据,对于后者,通过质证,促使法院认定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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