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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法确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也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原告承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搜集。

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14.1.3 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

诉讼证据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围绕着证据而展开的。诉讼活动实质上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而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就是证据。

1.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是指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一种客观事实只有纳入诉讼的轨道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特征。

诉讼证据种类,是法律上对证据的分类,又称法定的证据种类,是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而进行分类的。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诉讼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但又略有差别。《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只增加了现场笔录,其与勘验笔录并列为第七种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也有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我国三部诉讼法中共有的诉讼证据。(www.xing528.com)

2.举证责任及证据收集与保全

诉讼证据的提供就是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应由谁提供。在不同的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完全相同。(1)民事诉讼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说,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原告方首先承担举证责任,然后被告方再就其反驳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举证责任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2)行政诉讼举证。《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确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也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3)刑事诉讼举证。在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和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承担,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取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原告承担。

诉讼证据的搜集,是指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发现与获取证据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搜集。《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正式对证据进行调查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集和保存的行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并不是所有证据都需要和都有必要进行保全。采取证据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要保全的事实材料是能证明事实的证据;该证据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则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保全措施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调查开始前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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