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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地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写明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司法解释之所以严格规范诉讼代理权的授权,目的是避免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代理可能给被代理人或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防止因代理人诉讼代理权限不明而出现新的纠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我们可以根据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与实体权利的联系,将其分为一般诉讼代理权限与特殊诉讼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只能代为一些程序性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答辩、申请回避、提交证据、质证、辩论等;而特殊诉讼代理权,则指当事人可以代为与实体权利处分相关的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此外,某些对诉讼程序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如撤诉、上诉等诉讼行为,也是需要特别授权的特殊诉讼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具体授权范围。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写明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但一般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行使一般诉讼代理权,无需委托人一一列明,诉讼代理人应该可以从事一般诉讼行为的代理活动,如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质证和参加辩论等。但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对诉讼程序有重大影响的特别诉讼行为,要求委托人在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载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从事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代理行为。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司法解释之所以严格规范诉讼代理权的授权,目的是避免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代理可能给被代理人或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防止因代理人诉讼代理权限不明而出现新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限,并不等于被代理人就此失去了从事相应诉讼行为的权利,无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什么样的诉讼代理权,被代理人仍然可以与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诉讼,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www.xing528.com)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无论有多大代理权限,在诉讼中其始终居于诉讼代理人地位,为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提供帮助和服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取得类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鉴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作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终是否愿意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等方面的考虑,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重大决断不应完全由他人代理作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出庭,既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准确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也有利于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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