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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权利告知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在诉讼中不能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与原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制度相适应,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负有告知义务。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权利告知

(一)被告的举证规则

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该正当事由消除后15 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 条、《行诉解释》(2018)第37 条的规定,被告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 (2019)并未就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期限作出特别的规定,但考虑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2019)本就属于《行政诉讼法》框架下的司法解释,加之以往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争议也是通过拆分为行政行为从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为此在行政协议诉讼中适用关于行政行为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当属妥当。

2.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包括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之一,因此,行政机关需要提交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视为证据的一种。

3.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履行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如果超过了法定履行期限,即使其提交的证据实体上能够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也不予采信。这一规定采纳了许多国家在行政诉讼制度中所适用的“案卷主义”原则。[16]“先取证、后裁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基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同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协议行为前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与法定职责,并应当留存相关书面记录。法院只能根据行政机关作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来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或行政协议行为是否合法。同时,行政机关作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般都记载于行政决定作出时的记录中,所以法院通常根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行政协议行为时的案卷审查行政行为或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www.xing528.com)

4.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在诉讼中不能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循“先取证、后裁决”规则,以及在作出行政协议行为前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只有在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充分履行相关程序、职责后,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是行政程序中收集到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行政机关可以补充取证。

5.被告的委托代理律师在诉讼中也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被告与律师之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根据委托代理原理,只有委托人享有的权利才能委托给被委托人,委托人没有的权利自然不能委托给被委托人。因此,被告的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

(二)原告和第三人提供证据的规则

《行诉解释》 (2018)第35 条规定了原告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举证的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与原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制度相适应,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负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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