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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接受委托人损害的原因:公有关系合约分析框架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什么代理人不拒绝委托方可能损害自己的邀约?首先让我们对涉及代理人受害因素分析的少许文献进行本章角度的转述,据此理出分析框架的重要因素。所谓事实上的“公有关系合约”,既不同于“法权”合约,而且特别表现出经济合约中“关系合约”的“公有”特征。“剩余范式”面对这些事实无从显示它的分析优势。其次,公有关系合约也是“经济权利”的合约。但是,周其仁的分析没有再走一步:公有制关系也是一种“经济上”的“合约”。

代理人接受委托人损害的原因:公有关系合约分析框架

为什么代理人不拒绝委托方可能损害自己的邀约?首先让我们对涉及代理人受害因素分析的少许文献进行本章角度的转述,据此理出分析框架的重要因素。

较有解释力的是资产专用性和人质抵押。斯蒂格利茨(1987)明确指出,委托人尽可能多地榨取代理人的人力资本租金(剩余)是委托代理问题的一个重要来源,不过他没有进一步的分析[6]。按照克莱因(1992)的用语,就是委托人敲了代理人的竹杠[7];代理人的人力资本专有性很大程度上类似于威廉姆森的资产专用性,它作为代理人的赌注难以经由市场评价并且不容易转移。代理人除了自身的人力资本积累之外,还必须进行相应的前期社会资本投资,才能得以签约。委托人无法承诺在事前回报代理人不可观察的努力水平。这就使得委托人能够方便地对代理人敲竹杠。

控制权回报激励已在我国理论界广为流行。周其仁提出的“控制权回报”(1997),既可以看作是对创新企业家的有力激励,企业控制权可以被理解为在市场上竞价出售“企业家精神和才能”的机会权;也可以认为是对代理人明知委托人侵害而坚守合约的某种补偿[8]。这种补偿是以企业家的“在位”为条件。当陈荣珍控制着荣事达公司的时候,4万元的年收入足可以维持他与委托人可能侵害的均衡。然而,一旦合肥市政府决定陈荣珍“退休”,这种“控制权回报” 机制就立即终止,他的人力资本贡献成为荣事达资产的部分存量,其个人投入的赌注几乎全部被没收。

还有考核费用的解释。笔者在前述研究中认为,代理人考核多任务委托合约的费用过大,不如忍受委托人的侵害(本书第7章)。在某项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委托任务的关键特性或多任务委托的主要任务便于委托人考核,由委托人考核会在总体上降低考核的费用,从而相应形成代理净收益的增长;在代理人可以分享一定比例代理净收益增量的情况下,他就可以忍受委托人的某种损害。

上述几项分析各自具有某种角度的解释力,但都没有直接论及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却反遭委托人“暗算”这一命题。“敲竹杠”模型仅限于履约阶段,而不能解释再谈判阶段代理人的专有性人力资本,为什么不能反过来对坑害自己的委托方具有很强的谈判力;“控制权回报”可以部分说明代理人受害的补偿,但面对代理人被突然决定“退休”,其说服力显得相当脆弱,代理人无法控制不利于自己的谈判何时进行;代理人因考核费用过大而忍受侵害的说法,未能深入理解代理合约的均衡问题。这些问题表明,有关文献都忽略了委托人有信息[9]以及委托人具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的情形。在本章第三、四节对此加以具体分析之前,我们先来讨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忽略。

我们强调,上述文献都发生忽略的症结在于,过分地依赖流行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范式”,而没有清楚地正视公有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实质上的关系合约,或事实上的“公有关系合约”(de facto relational contract in public ownership)。所谓事实上的“公有关系合约”,既不同于“法权”(de jure)合约,而且特别表现出经济合约中“关系合约”的“公有”特征。

首先,合约分析之于公有经济胜过“剩余范式”。对于公有经济来说,简单地采用“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范式”未必可行,合约及其约束条件分析倒是比较合适。一般而言,公有经济没有剩余权可追索(周其仁,1997);具体地看,公有经济中的企业经理在没有法定索取权情形下却与政府实现了多任务合约的均衡,就是说,合约租金由双方分享,而并非归委托方独占[10]。“剩余范式”面对这些事实无从显示它的分析优势。所谓剩余控制权归董事会这种经典判断,也许适用于法律合约传统深厚的国家;对于正式合约让位于隐含合约的公有制经济国家来说,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倒是主要地归属于经理层。十多年来,笔者一直对格罗斯曼与哈特(1986)界定“特定权利”与“剩余控制权”的具体内容[11]存有疑虑:企业的战略投资权利归董事会,难道不是公司章程明白无误地加以确认的吗?它怎么会是“剩余”权利呢?此外,“剩余索取权范式”潜藏着合约各方拥有各自私有投入的权利偏好,至少它赋予“中心合约方”的私有索取权利,这实难直接应用于公有经济。相反,合约分析在公有经济中的应用具有明显的优势,即不论有无剩余索取权,也不必分辨索取权合法与否,只要存在潜在的合约租金及其分享,多任务委托合约关系即可建立并得以持续。(www.xing528.com)

其次,公有关系合约也是“经济权利”的合约。周其仁(2000)特别强调经济合约与法权合约的差别,并以经济关系作为分析公有制企业的出发点[12]。他从经济合约角度揭示了公有制企业的非市场合约性质,指出国家租金机制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替代。这一分析框架推动了公有企业性质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贡献。但是,周其仁的分析没有再走一步:公有制关系也是一种“经济上”的“合约”。从法权角度看,公有制企业确实不是市场合约;可是恰恰从经济权利分析出发,公有经济中的所有成员事实上都有一种在公有制里如何博弈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青木昌彦,2001)[13],即使是公有制的法权规定,也构成这种“共有信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这种共有信念因其导致的长期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从而在后来出现了普遍的认同危机;但其原初或纯粹形式早就成为实在的制度,其主要表现有:公有劳动者(企业经理和工人)与国家事实上存在着隐含的劳动合约,劳动者以低工资、高度忠诚换取国家的高福利、终身雇佣等。关于政府与企业(工人)的关系,张军(1994)进行了很有价值的分析,指出国家不能做到退出与国有企业的隐含合约。当国家不能做到允许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时,存在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长期隐合约就趋于变成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14]。我们认为,公有经济中的另一层面即国家与企业经理的关系,在经理劳动市场缺失情况下,其实就是一种隐含的管理劳动合约;经理据此从政府那里获得稳定的、相对优惠的保险,作为超出法权合约工资的管理报酬的补偿。这是经理岗位竞争激烈的主要原因。政府与企业(经理或工人)隐含的长期合约,不单纯依赖于国家租金的分割,而是主要地由就业关系的摩擦与特性(frictions and specificity)来维持的(Rosen,1985)[15]。现代合约的大量事实表明,经常性的非市场交易承诺或非等价承诺采取强制履行有助于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斯蒂格利茨(1992)在概括合约性质时,明确指出会有这样一种情况的出现:当事人双方都知道,当条款被强制执行时重新谈判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他还强调,正是来自持续而不断延伸的关系的收益(租金),常常决定着契约的履约[16]。这就是说,在足够长的时期里,“强制性”关系实为人们选择的结果(徐德信,1993)[17]。国家租金并不排斥长期的隐合约,相反,租金体制恰恰是公有关系合约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租金的分割就是经济合约过程。非市场合约也是合约,是隐含合约,后者恰恰是经济权利的反映[18]

第三,公有关系合约具有不同于一般关系合约或隐含合约的特殊性。与威廉姆森的“关系合约”或现代劳动合约理论中的“隐含合约”(Rosen,1985)比较,关系合约或隐含合约的不完全性、过程性、初始协议的可谈判性等特质界定,可以很方便地用于公有经济的分析,而且长期关系投资的预期收益可以形成某种诱导性激励;然而,公有经济中关系合约的某些特殊性仍不同于市场经济合约,其重要表现至少有:

一是公有经济中广泛存在着特定的“约前关系”而非一般的“事前合约”。一个基本事实是,创业经理与地方或部门政府具有长期关系,相当多的创业经理还有过政府任职经历。就公有企业合约而言,这一事实所反映的委托方与潜在代理人选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明确而不确定的:明确的是他们的私人关系,而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即能否成为委托代理双方则是不确定的,很难说备选人选中的哪一个最终成为政府邀约的代理方签约人。没有这种约前关系,就不能使代理人备选群体进入委托方的视野,因而就无从形成他们与委托方的代理合约。这种约前关系不等同于“事前合约”,约前关系相对于后来确立的具体代理合约是不确定的,具有某种约前关系未必确定地达成代理合约。但是,约前关系稳定地保障了委托代理双方特定信息的概率分布成为共识,即双方都知道他们所知道的一切(拉丰、马赫蒂摩,2002)[19]。这一点对于创业经理接受预期不利于自己的合约相当重要:你委托人的深浅我也知道。

二是公有经济中的委托方具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这是由公有经济的产权特征决定的。在公有经济中,物质资本悉数归政府所有;经理的人力资本尽管具有一定的私人特性,然而由于公有经济中劳动者的教育与培训费用主要由国家支付,国家对于包括后来成为经理的所有劳动者,都具有某种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只有法权意义,它同样具有经济意义:公有经济中任何劳动者的流动与收益等,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20]。我们十分赞同周其仁关于人力资本私人性的分析,但是,恰恰从经济含义看,公有经济中的劳动者对于自己的劳动力不具有完全的私人性;当一个劳动者不能基本自由地朝更有价值的方向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时候,怎么能够说这种人力资本完全属于劳动者私人所有呢?因此,在完全的物质资本所有权与基本的人力资本所有权控制在政府手中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委托人自然完全控制与仅有人力资本的代理人的合约谈判。需要指出,委托方具有完全谈判控制权的含义大体有:代理人丝毫没有谈判能力;委托人先行动,并且可以在事中发出终止合作的威胁;重要的是事中、事后并非合约双方共同分配谈判控制权;潜在的代理人之间的竞争强化了委托人控制谈判权利的稳定性;在隐含合约的自我实施情形下,代理人的品行与忠诚构成委托人考虑邀约的重要诱因。

总之,公有经济中的合约虽非市场合约,但却是一种具有经济意义的特殊关系合约,作为一种共有信念的公有经济合约,它构成了具体的多任务合约的总体制度环境。使得创业经理不拒绝委托方可能损害自己邀约的关键性因素,就在于公有关系合约中的委托人具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并且在此条件下有信息。委托人有信息并非公有经济所特有,但有信息的具体内容各有不同,在委托人具有完全谈判控制权的条件下,委托人有信息的经济含义更加重要。我们把这两方面综合起来考察:先在委托人具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的前提下,一般地具体分析委托代理双方特别是委托人有信息的影响;然后特殊地分析公有经济中委托人无所作为情况下,代理人主动地考核多任务合约而获得相应的谈判控制权,主动性替代诱致了代理人可能受害之下依然维持与政府的长期合约关系。这一切只有放到公有关系合约中才能得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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