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辩护大家首先都会想到法庭辩护,如果说民事案件的主要战场是庭审,那么刑事案件的战场则主要在庭前。传统的刑事辩护,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但事实上,对刑事案件处理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序是审判前的立案和侦查程序,所以律师的辩护就不能局限于法庭审判阶段,而是应延伸到立案和侦查阶段。如果能够将案件阻挡在立案的程序大门之外,那么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就无法启动。
(一)侦查阶段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办案机关会重视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及第161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的规定和要求,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以及案件侦查终结前,均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只要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合乎事实,相关机关没有理由不予重视。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提出什么辩护意见?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10],在侦查阶段,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所形成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通过研判现有的案件材料,对案件是否构成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快速地研判,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尽快写出专业性的辩护意见,并尽快向侦查机关提交。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具备以下条件时,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并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97条[11]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5条[12]、《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其他材料的应当予以提供。即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提出法律意见。(https://www.xing528.com)
总而言之,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应当利用一切资源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积极的交涉和协商,与侦查机关展开有效对话,以便说服侦查机关尽快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将刑事辩护提前,实现有效辩护。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 5.3】
【案情简介】
一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A律师后,要求A律师在会见时给犯罪嫌疑人带一句话:“家人都好,小狗的病也好了”。A律师觉得这句话也没什么问题,于是在会见时便将这句话带给了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终结前,办案民警找到A律师进行调查,问其会见时是否知道这句的意思,A律师有点懵,他当时并未对这句话多想,觉得没有问题就代传了。办案民警解释,“小狗的病也好了”这句话是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串供的话,他们商量好这句话是指藏好的赃物还没有被公安机关查获,让犯罪嫌疑人不要交代的意思。A律师吓出一身冷汗,虽然A律师在该案中不是故意的,也庆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法理分析】
律师在会见时,要遵守会见的规定。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律师要认真想清楚了再说,要时刻保持警惕,在接受委托时明确拒绝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法要求,对涉及案情事项及其他一切非法要求要全部过滤掉,不能为了一个案件断送自己的前程。
【案例 5.4】
【案情简介】
A律师会见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会见结束后,A律师在告知看守所民警会见结束后便离开了会见室。A律师走到办理手续窗口办理手续取回律师证时,被值班民警拒绝,因为律师离开会见室后,会见室没有人,犯罪嫌疑人便乘机逃走。幸好看守所监控发现派出多名警员才将犯罪嫌疑人制服,避免了严重后果。该看守所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带离会见室后方可离开。A律师的行为被通报到了律师协会。
【法理分析】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接收后,方能离开会见场所。律师在会见时应遵守会见的相关规定,不得传递违禁物品,不得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不得将通信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不得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以及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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