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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和书证在法庭调查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相比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物证、书证这类实物证据的稳定性和客观性更强且不宜被轻易改动,但形式上客观的物证、书证在法庭调查中却没那么简单,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某些本应被排除的瑕疵证据或者非法证据成为定案的根据,甚至不能通过该类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特别是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继续深入,更加要求法官通过“人证”出庭的方式解决有争议的证据问题,而且要保证庭审的高效率。

物证和书证在法庭调查中的应用

物证、书证是最常见的刑事证据,法官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会遇到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问题。虽然相比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物证、书证这类实物证据的稳定性和客观性更强且不宜被轻易改动,但形式上客观的物证、书证在法庭调查中却没那么简单,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某些本应被排除的瑕疵证据或者非法证据成为定案的根据,甚至不能通过该类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法官如何有效地展开对物证、书证的法庭调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下,其他机关又如何有效地配合法庭对物证、书证进行调查?这些都是当下理论和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特别是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继续深入,更加要求法官通过“人证”出庭的方式解决有争议的证据问题,而且要保证庭审的高效率。尽管自2010年“两高三部”[1]《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刑事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规则以来,《刑事诉讼法》《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安规定》《刑事诉讼规则》和《法庭调查规程》在规范层面共同构筑了物证、书证法庭调查的制度框架——“证据鉴真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使得司法实践有一定的章法可寻。但在整体上,我国关于物证、书证的证据鉴真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还相对粗糙,实践中不规范地出示物证、书证和质证不深入的情况比较突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效果还不够理想。(www.xing528.com)

鉴于物证、书证的法庭调查在不同案件中会有差异,庭审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或有所创新,但仍应遵循基本的证据规则,符合通过物证、书证揭示案件事实的基本规律,尤其是应当明确物证、书证的出示方式及其限制,从而为探讨合理的法庭证据调查方法、改革和完善物证、书证的法庭调查规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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