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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提出审查运用证据是否合法的要求。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

什么是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是否有合法性?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就证据本身而言,无所谓合不合法的问题,只有真伪的问题。合不合法是对司法人员来说的,具体地说,合法性是指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是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收集和固定,是否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程序。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法性的含义:(1)司法人员要依法收集证据;(2)收集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程序进行。凡是合符上述原则的证据,我们就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为了准确地表述,我们称它为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律上对司法人员收集证据以及证据本身的完备性作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是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是为了保证证据的质量,是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一、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必要性

法律对司法人员收集运用证据和定案证据必备的条件都有明确规定。依照这些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是十分必要的。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还有不少司法人员没有按照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去做,使证据的效力和公民的权益没有充分地得到保障。

具体地讲,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收集符合规格的证据

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是对收集运用证据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虽不能说凡是合符法律要求的证据就一定是真实的,但合符法律要求的确可以防止人为地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如法律规定,在收集证据时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等非法手段。因为刑讯、引诱、欺骗等做法,有可能使当事人不说真话,违心地按司法人员的意志虚构事实。

2.维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

收集证据不依法办事,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会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例如刑讯逼供,直接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多数是不可靠的。根据不可靠的证据定案,就会进一步影响公民的合法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危害是十分严重的。所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就可以防止这些严重事件的发生。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发现和纠正收集运用证据中的各种不法行为,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3.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正确处理的一道关口

通过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和判断,可以及时纠正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按照法定程序去收集证据,消除前一阶段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从而保护诉讼参与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怎样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www.xing528.com)

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

法律上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即案件中的有关证据是否具备了一定的形式和是否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收集的。如证人证言必须具备书面的形式,可以由本人口述,由司法人员询问并记录下来形成询问笔录;也可以由本人书写。如果是笔录,要经本人审查并签名,此外要有询问时间、地点、记录人员签字等项,要完全符合法律手续的要求。

法定形式和法律手续都是保证证据质量的条件,对于固定证据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2.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律对证据规定的程序与法律手续是一致的,手续可以反映程序的合法。但手续齐全,不一定都合乎程序,因为手续可以后补和事后加工制作。

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一般先从法律文书入手。法律文书可以反映整个案件中执法的全貌。通过对法律文书的审查,可以发现收集证据中的违法情况,同时也可以从法律文书的内容中发现收集证据中的问题,从而为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提供保障。例如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或几次陈述都不一致,就有可能在收集中存在一些不法行为,而造成证人前后不一,或不敢坚持原有的证言。其次就是要广泛地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反映。通过这些反映,可以揭露和纠正取证中的违法现象。此外,还可通过同当事人,特别是同被告的交谈,审查收集证据中的问题,揭露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

3.审查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作了具体的规定。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必须告知被告人,并告知被告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向被告人出示,让被告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当庭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对当事人或被告人的陈述或供认和辩解,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或被告人拒绝陈述或供认的,只要证据确凿,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等等。这些是衡量运用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

对于运用证据是否合法,公、检、法三机关是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提出审查运用证据是否合法的要求。而司法人员在审查时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对违法运用证据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加强法制观念,注意对收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把一些未按规定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现象揭露出来,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当然,并不是说用非法方法取得证据,以及非法地运用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就一定是站不住脚的、不可靠的。但一般说来,非法取证和非法运用证据,是不宜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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