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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基准:备案审查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效力位阶,我国合法性审查的基准主要表现如下。综上,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准是宪法及宪法解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且并不由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并不存在宪法判例,也不可能是合宪性审查的基准。合法性审查的基准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法律解释。

合法性审查基准:备案审查研究

在我国,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之“法”:首先并不包括宪法[18],其次并不限于称为狭义的“法律”的范围,属于广义的法的范畴。我国实行一元多级立法体制,相应的,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内部按效力位阶呈现多层级表现。按照效力位阶,我国合法性审查的基准主要表现如下。

1.狭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两者是依据内容进行的类型化区分,而非在同一类型中按照基础性与非基础性的标准进行的区分[19]。因此,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这也可以从立法法对于两者效力关系的规定上得到印证。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在名称上通常称为“条例”“规定”“办法”。从是否具有创制性上说,实际上包括三种类型:(1)基于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即属于相对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此类行政法规本质上属于准法律[20]。(2)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范围制定了法律,国务院制定实施性的行政法规。(3)国务院就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范围又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的行政法规[21]。无论何种行政法规,在效力上均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2]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据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因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下,其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立法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及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政府规章在效力上实际高于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在效力上高于同级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5.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授权法规的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www.xing528.com)

6.规章。规章的制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通常属于实施性的内容。有时,法律授权规章作出创制性的规定,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7.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高于下级的规范性文件。

8.法律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务院的行政解释,其属于法律的组成部分,效力上高于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的基准采用的是法律+模式,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综上,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准是宪法及宪法解释。我国是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并不具有最高法的效力,不能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基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且并不由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并不存在宪法判例,也不可能是合宪性审查的基准。合法性审查的基准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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