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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保护部门利益备案审查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受部门立法的影响涉及层次多、范围广、利益大,例如,早期一些规范性文件任意设定行政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强制权等,如今的很多文件也存在限制公民权利的一些内容,例如限行、限购等。鉴于审查的要求,制定机关有意规避,致使审查机关无法发现问题,也无法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

主体保护部门利益备案审查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受部门立法的影响涉及层次多、范围广、利益大,例如,早期一些规范性文件任意设定行政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强制权等,如今的很多文件也存在限制公民权利的一些内容,例如限行、限购等。作为审查机关在主动审查时,报备机关被动接受,就会产生多种认识的偏差:一是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唯恐公开及报备审查后,带来各种影响,如领导指责、公民复议诉讼、上级追责等,因此制定机关故意不报备、漏报等;二是保护部门或其他利益,受部门立法影响,很多规范性文件“嵌套”着部门利益,若加以审查,则涉及利益冲突,索性不报备;三是制定机关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对上位法及相关政策理解,也缺乏相关的技术性或规范性,导致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不高,不规范的地方较多,尤其是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有意回避专家或备案审查工作的介入;四是沿袭过去的做法,自行其是,很多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制定机关具有一定的疏忽大意,对于一贯的做法和历史经验,较为推崇,忽略了立法及时代的变化,导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没有对应上位法作出回应,进而出现了不一致或抵触的情况。当然,也有大量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如制定规范性文件中有意存在不适当、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上述做法都违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宗旨与目标。鉴于审查的要求,制定机关有意规避,致使审查机关无法发现问题,也无法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20世纪50年代末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中法治原则的首要原则为: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个人尊严得以维护的各种条件,并使“人权宣言”的原则得以落实[17]。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进行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既是其重要权能,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主动积极报审,审查机关应主动审查,对于明知存在重大问题,故意不报,有意拖延者,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分析,尚不足囊括。法律规避从目标上看,有采取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也有追求一种特殊形态的。例如,上位法不利于地方下级的执行,在地方立法或非立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地方“创新”,构成了避法行为,并进而规避备案审查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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