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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区别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胡锦光[1]摘要: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制度。穷尽合法性审查、再进行合宪性审查,是所有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国家的通例。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或“合宪性审查程序法”,以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具体内容。而在我国,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而论,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在主体、对象、程序上存在着同一性,极易相互混淆[3]。

我国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区别

胡锦光[1]

摘 要: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制度。穷尽合法性审查、再进行合宪性审查,是所有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国家的通例。在我国,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审查主体上,合宪性审查采用集中型,而合法性审查采用分散型;在审查基准上,合宪性审查为现行宪法及宪法解释,而合法性审查为除宪法以外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对象上,合宪性审查为一切可能直接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而合法性审查为一切可能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程序上,目前合宪性审查只在协助审查机构和启动主体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存在差异,在审查过程及处理上则基本相同,因合法性审查机制较多,其审查程序也各不相同。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或“合宪性审查程序法”,以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备案审查 宪法监督 规范性文件(www.xing528.com)

“合宪”“违宪”“合法”“违法”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和范畴,相应的,“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制度。穷尽合法性审查、再进行合宪性审查,是所有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国家的通例。在其他国家,通常情况下,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在主体、基准、对象和程序上存在着明确的区分[2]。而在我国,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而论,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在主体、对象、程序上存在着同一性,极易相互混淆[3]。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自2017年以来的年度性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对两者的审查情况亦不加以区分,统合在“备案审查”名下[4]。因此,讨论两者之间的区别及未来的完善方向、重点,对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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