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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工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揭示法律常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学生打工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揭示法律常识

情境再现

庞某是一个出生于农村的孩子,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经过努力考上了本省的一所大学。为了减轻父母的经济压力,庞某在校期间自己找了一份工作。他在某公司辛苦工作近一年,后来公司倒闭后,尚欠庞某两个多月约5000元工资。庞某自行讨要多次无果,后来求助劳动监察部门,结果对方不予受理。

律师指南

本案涉及大学生群体相关的劳动纠纷,《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所以具体如何处理属于法律盲区。按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只有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之所以不受理类似事件,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执法人员据此认为,此类问题属于劳务纠纷,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内,因此不予受理。但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理精神,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即便是雇用关系,也受《劳动法》保护。大学生群体属于弱势群体,是最应该保护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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