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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受害人维权积极性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规定惩罚性赔偿,能够增加受害人对赔偿数额的预期,提高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经研究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普通环境侵权,其赔偿数额更高,具有普通环境侵权不具备的惩罚功能,构成要件应当更为严格。第一次明确在民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概念,同样要求“严重损害”的后果。

增设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受害人维权积极性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条文解读

填平原则,又称补偿性赔偿原则,一直是民法特别是侵权损害赔偿坚持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损失多少赔多少,受害人不能从中获取超过损失的利益。环境侵权同样遵从这一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多处于弱势地位,经济实力不足;由于环境侵权诉讼专业性较强,即便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由于信息不对称,也是困难重重;损害鉴定评估周期长、费用高,有些案件中鉴定费用甚至超过赔偿金额。所以,总体而言,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往往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害,更难以震慑企业排污行为。

一、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鼓励受害人积极维权。正如前面所述,由于环境侵权诉讼存在种种困难,环境侵权赔偿数额往往不足以覆盖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甚至低于律师费、鉴定费等,使得很多受害人存在畏难情绪,不愿意提起诉讼。增加规定惩罚性赔偿,能够增加受害人对赔偿数额的预期,提高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二是有利于惩罚恶意侵权人。有些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恶劣,损害后果严重,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尽管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考虑侵权人主观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是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侵权人主观有恶意,其行为的非难性更强,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聚焦于此,恶意侵权人付出的赔偿数额要高于一般侵权人,从经济上给予其严厉打击,彰显惩罚性,遏止恶意侵权行为。(www.xing528.com)

三是有利于警示他人不得实施类似行为。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惩罚作用,还有阻吓作用,使可能的行为人对侵权后果望而生畏,不敢再重蹈覆辙,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根据本条规定,侵权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应当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有的学者认为将“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合理,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有的学者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构成惩罚性赔偿,如果民法惩罚合法排污行为,则与环境行政法律发生冲突,法律对企业行为的指引功能会发生错乱,企业将无所适从。

经研究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普通环境侵权,其赔偿数额更高,具有普通环境侵权不具备的惩罚功能,构成要件应当更为严格。企业的排污行为只要符合国家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行政法的角度看,那就是合法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社会正常发展所必需的,也应当为法律所保护和鼓励,对企业的排污行为施以惩罚,必须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否则不具有正当性。

2.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根据本条规定,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这是惩罚性赔偿与普通环境侵权的又一点显著不同,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针对恶意侵权人,但对如何定义恶意,也有不同看法。有的建议规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若仅规定故意,不恰当地缩小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降低受害人主张的积极性。

经研究认为,在环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初,不宜将范围扩得过大。“故意”作为一种主观状态,难以直接证明,实践中一般通过侵权人的行为来认定,如侵权人多次非法排污并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侵权人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直接排放或者倾倒,侵权人关闭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故意干扰监测系统,侵权人在正常排污设施外留有偷排孔等,这些都能证明侵权人对其排污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绝对不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是故意为之,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3.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本条规定,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能构成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功能,在适用上应当遵循谦抑原则,不能对侵权人动辄就处以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聚焦于损害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不可逆转的损害。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次明确在民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概念,同样要求“严重损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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