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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NPT将国家明确分为有核成员国与无核成员国,且这两类国家在条约规定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按照条约规定,每隔五年应召开一次大会审议条约执行情况。在2005年5月召开的NPT第七届审议大会上,有核国与无核国之间的这种矛盾表现特别突出。朝鲜的这一行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条约在退出机制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NPT的这一退出条款“无异于允许各缔约国可在其认为条约对其不利的任

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研究成果

NPT自从一诞生就因为其条款暗含“歧视性”而备受外界批评。NPT将国家明确分为有核成员国与无核成员国,且这两类国家在条约规定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按照当初订立NPT的设想,有核国负有彻底消除核武器的义务,而无核国则放弃发展核武器,最终实现世界的无核化。作为对无核国弃核的补偿,NPT第四条规定无核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以及第五条规定无核缔约国不受歧视地享有和平核爆炸收益的权利,但条约同样明确规定无核国和平利用核能设施要处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之下。而对有核缔约国来说,条约仅在第六条提出“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条约并没有设定一个有核国裁军直至最终销毁核武器的严格的时间表,也没有提出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案。从这可以看出NPT对无核缔约国的义务,即放弃发展核武器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查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而对有核国的核裁军义务则规定得模糊、笼统,因此从一开始,有核成员国与无核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就一直存在。

张贵洪等学者指出,NPT的“公正性不大”,表现在NPT把世界上的国家永久性地分为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对无核国家规定了明确和具体的义务,而对有核国家规定的义务抽象和含糊。由于对有核国家应承担的核裁军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无法对有核国家构成持续和清晰的压力[1]

大学也指出,NPT在法律规定方面的缺陷突出表现在“划分国家不公平”。他认为,条约将世界上的国家划分为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规定无核国家不应该试图获得核武器,而有核国家却可以保留核武器,这说明有核国“享有特权”,因此条约签署不久许多国家就认为这是一个歧视性的条约。[2]

邵峰则指出国际防扩散机制包含着若干不合理、不公正和不完备的因素,如NPT作为国际防扩散机制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内在的不公正性和不完备性。该条约把世界上的国家永久性地分为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两类,对有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规定的义务不平衡:对无核国家防止核扩散的义务规定得明确而具体,但对有核国家裁减核武器的义务规定却笼统和模糊。[3]

王玲认为条约具有“歧视性”和“不公正性”,歧视性表现在条约把世界上的国家分为有核国和无核国两类,只要承认这种差别,这两类国家之间的矛盾就会存在;不公正性表现在对有核与无核国规定的义务不平衡。条约的主旨是防扩散,强调的是阻止无核国研制、获取核武器,迫使它们放弃核选择,要求它们承担的义务大大多于权利。而对有核国应承担的大幅核裁军、停止发展核武器、禁止核试验等义务却无强制性措施。条约也没有禁止在无核国领土上部署核武器,更没有禁止使用核武器。此外,更重要的是无核缔约国并不能真正享受条约所赋予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这引起了无核国的极大不满和批评。[4]也就是说,在NPT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公平的情形:一是有核国不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义务,二是无核国难以切实享受与义务对等的权利。[5](www.xing528.com)

有核国与无核国这种根深蒂固的矛盾影响了国际社会在核军控和防扩散问题上达成共识。按照条约规定,每隔五年应召开一次大会审议条约执行情况。在历次审议大会上,有核缔约国和无核缔约国围绕着条约的三大支柱——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和平利用核能的相关方面都会产生严重的争议和分歧。在2005年5月召开的NPT第七届审议大会上,有核国与无核国之间的这种矛盾表现特别突出。由于有核与无核国家在3大实质性领域分歧严重,会议最后无果而终,没有达成最后文件。在这次审议大会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认为NPT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防扩散领域,因此大会应着重讨论防扩散问题,为加强现行防扩散机制寻找办法,并提出了加强防扩散体制的建议。而代表发展中国家不结盟运动对美国等国家只强调防扩散问题表示遗憾。它们强调,NPT是无核国家和有核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有核国家承诺核裁军及确保无核国家和平利用核能权利,以换取无核国家放弃寻求核武。它们认为,有核国家核裁军进展缓慢对NPT的有效性构成严峻挑战。因为在2000年NPT第六届审议大会上,条约中5个有核成员国曾明确承诺彻底消除核武器,并同意采取13条实际裁军步骤,但这些步骤至今未能得到落实。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此次审议大会上提出应将核裁军作为讨论的重点,但这一要求遭到美国的强烈反对。同时,发展中国家还担心美国等国提出的加强防扩散机制的措施可能削弱它们利用民用核技术的权利,它们坚持不受歧视地研究、开发和使用民用核技术是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民用核技术的转让不应受到阻挠。[6]此外,一部分无核武器国家出于对核裁军进程的失望,不愿意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附加议定书》的新的保障监督义务,更反对强制让无核武器国家接受。[7]由于有核国与无核国之间分歧严重,最终双方未能就最后文件草案达成共识。在2010年的NPT第八届审议大会上,尽管与会各方经过谈判和磋商后最终达成了最后文件,在最后文件中形成了结论并提出了后续行动建议。但有核国与无核国之间的这种矛盾和分歧并没有根本解决,对今后的防扩散和核裁军进程仍将产生重要影响。

NPT除了在无核与有核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上存在不平衡之外,其退约条款也备受指责。NPT第十条规定:“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退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2003年1月,朝鲜以此为理由宣布退出NPT,并于2006年和2009年先后两次进行核试验。朝鲜的这一行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条约在退出机制上存在的严重问题。部分国家利用条约的这一漏洞,在获得相关核技术和能力之后宣布退出条约以自行发展核武器,而条约对此却无能为力。条约赋予缔约国退出条约的权利,但没有对退出作出具体规定,仅仅要求国家提供一个相关说明,这为缔约国退出条约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有学者认为,NPT的这一退出条款“无异于允许各缔约国可在其认为条约对其不利的任何时候随时任意退出该条约”,这一退出条款“不仅不利于NPT宗旨之实现,而且直接妨碍了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体系的有效运作”。[8]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欧盟等认为,退约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应对退约设立严格的条件;退约国应承担退约前的违约责任;所有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核设施、核技术仍然限于和平利用,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退约国不应再使用退约前从第三国获得的核材料、核设施和核技术,它们须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控下被冻结、拆除或退还给供应国。它们还强调,国际原子能机构接到退约通知后,应立即对该退约国遵守条约的情况进行核查;如果必要,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安理会应保证立即和自动介入,并采取适当行动。一些不结盟国家则反对上述看法,它们强调,退约是《条约》第十条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赋予条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且退约是否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应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来确定。[9]

此外,尽管NPT是国际军控领域最具普遍性的条约之一,但它并没有包括所有的主权国家。目前,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里,尚有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没有加入NPT,朝鲜曾经加入NPT但于2003年宣布退出NPT。这几个体制外的国家都是“事实上的核国家”。这几个重要国家拒绝加入使得NPT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NPT对这些非成员国无能为力,对它们发展核武器的行为没有约束作用,只能任由其发展。这导致成员国对NPT及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能否真正有效控制核扩散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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