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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对此作了规定。因此,受制于当前社会经济状况,应该将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作为判决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小的一个考量因素。据此,终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黄某某精神损害15万元。

民法分论(第3版):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对此作了规定。具体言之,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于加害人故意、恶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较高一些,若仅是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侵害他人,则可能少量赔偿或不予赔偿精神损失。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如果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恶劣,行为卑鄙、下流,且选择在公众场合施加侵害的,都表明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大,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亦必然巨大,因此可以要求较高赔偿数额。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只有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伤害或轻微伤害,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仅仅因为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并无财产利益损失,但加害人却因此获得利益,此时,要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加害人的惩治和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尽管从理论上说,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应因加害人自身财力的状况而有不同的评判标准,但若仅仅拘泥于形式的平等,一律不考虑经济状况问题,将会使实践中的大量判决数额远远超出责任人的支付能力而得不到实现。因此,受制于当前社会经济状况,应该将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作为判决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小的一个考量因素。(www.xing528.com)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般说来,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的一定的精神世界,包括对精神损害的感知和感受。[11]

【示例】

例3 1996年3月2日16时,原告黄某某到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急诊,被确诊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当日17时施行阑尾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手术医师取出切除组织后,当即怀疑与阑尾有异,即请其他医师上台手术,找到炎症阑尾,行阑尾切除术。经验证,先行切除组织为子宫,双侧卵巢完好。黄某某于3月11日出院。事故发生后,1996年5月3日,龙岩市地区卫生局作出技术鉴定,结论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事后,除当时在被告处的住院押金及部分医疗费共计1048元外,龙岩市第一医院免除了黄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决定一次性付给黄某某5万元作补偿。原告黄某某、黄杰(黄某某之父)、林丽燕(黄某某之母)对此不同意,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黄某某将来医疗费25万元,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50万元、黄杰的误工损失费8000元、黄某某的住院预交金730元、医疗费318元及本案诉讼的律师代理费7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本案原告黄某某子宫被误切,丧失生育能力,影响其作为一名女性的正常生活,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该事件带给她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将会伴随其终生。因此,黄某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损害的后果也是严重而久远的,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终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黄某某精神损害15万元。至于本案另外两个原告黄某某之父母黄杰、林丽燕,虽然不是本案的直接受害人,但作为父母,他们因此医疗事故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并未规定在因伤致残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可以扩充至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因此对于原告黄某某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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