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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责任法》对物件损害责任显然是采取了狭义的含义。(二)物件损害责任的具体形式《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用7个条文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该章是对《民法通则》第125条和第126条规定的扩张与完善。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件损害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物损害责任。

民法分论第3版: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一)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所有人或管理人占有、控制下的物件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换言之,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致损承担的责任即为物件损害责任。法谚有云:“物件等同于人的手臂的延长。”物件致人损害等同于所有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致人损害,因此,物件损害责任仍属于自己责任,是对自己管理下的物件致损承担的责任。但由于该类责任的发生与由加害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其发生通常不是责任人使用物件或是以自己意志支配物件致害他人,而是物件本身对受害人权利的侵害,因此,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物件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是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管理下的物件致害他人负责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通常,物件损害的责任主体是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各国法律对此类责任主体并无统一的称谓,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表述也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实务中,只要能确定致害物的实际合法控制者,也就明确了对于致害物的支配地位和承担责任的依据。[45]物件损害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动物、产品致人损害都应属于物件致损责任,狭义的物件损害责任是排除了产品、动物等法律已作出特别规定的物件损害以外的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对物件损害责任显然是采取了狭义的含义。

(二)物件损害责任的具体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用7个条文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该章是对《民法通则》第125条和第126条规定的扩张与完善。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件损害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物损害责任。工作物损害责任是指工作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建造人因其建造或维护义务的违反,而对工作物因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此处工作物指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5、86条所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www.xing528.com)

2.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因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承担的责任。堆放物倒塌或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3.障碍物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通道上设置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如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一是排除妨碍,责任人应排除障碍物,消除妨碍通行的状态;二是对于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林木致害责任。林木致害责任是指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未尽到维护林木义务而对因林木折断或倾倒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5.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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