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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贞操权-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贞操权的核心内容是性,其利益体现为性的纯洁。贞操权虽以性为特定内容,但并非所有有关性的利益均构成贞操权的客体。贞操权与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是否侵害一方的贞操权,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同居义务的存在,于一般情形,不宜将夫妻间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界定为侵害贞操权。

性与贞操权-民法分论第3版

(一)贞操

贞操一般认为是指一个人的坚定不移的意志和品行,旧时也指女子不失身或从一而终的操守。[45]在本节中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贞操的含义与传统上指“妇女不失身,不改嫁”的“贞操”意义不同。

1.贞操是人的品行。保持自己的性纯洁,使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行,是贞操的基本内涵。

2.男女均有贞操,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为男女所均应保持的节操,仅认为女子有贞操,男子无贞操可言,是旧社会男女不平等,将女子视为男子附属品的陈腐观念。

3.贞操是一种品行、操守,表现为保持性的纯洁性,排斥他人的非法侵害。

4.贞操不仅包括性生活的纯洁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性,不能容忍婚外及其他不正当性交行为的侵害,也不能容忍他人对性器官进行猥亵的侵害。贞操的实质是自然人的性自由。贞操对权利人而言,还在于自己对于性利益的选择和支配,以获得自身的幸福和快乐。当然,这种性自由应受法律、道德的约束,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二)贞操权

贞操权是指以自然人保持其性纯洁之品行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是与隐私、名誉、尊严及自由有重要联系,而又有自身特点的独立人格权。其基本特征为:

1.贞操权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人格权。贞操权的核心内容是性,其利益体现为性的纯洁。它不能简单地由身体、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其他人格利益所替代。贞操权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性的利益,应作广义理解,它包括实体上的利益和精神上的利益。实体上的利益体现为保持自己的性器官不被他人非法接触,保持自己不为违背自己意志的性行为;精神上的利益则表现为人的以性纯洁为内容的精神满足感,以及社会和他人对权利人性纯洁的某种评价。其与名誉权的不同在于,贞操权的内容以实体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复合形式构成,且以实体利益为主导,而名誉权主要是精神利益,体现为社会评价的损害和降低。另外,贞操权也不同于自由权。自由权是一种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的状态,而贞操权要受法律、道德的约束,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尤其在已婚男女之间,还要互负贞操义务,不得违背该义务,将贞操权认作自由权,显然不当。[46]侵害贞操权可能会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并且可以通过救济上述各种人格利益各自对应的权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它们毕竟不能概括贞操权所抽象的性的特定内容。(www.xing528.com)

2.贞操权以人的贞操为客体。贞操权虽以性为特定内容,但并非所有有关性的利益均构成贞操权的客体。只有保持或维持性纯洁操守,才是贞操权的客体。如对性器官的侵害,如果没有损毁性的纯洁的主观意图,虽也以性为内容,但因不是以性纯洁为对象的侵害,因此只是对身体、健康权的侵害。

3.贞操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论男女,平等享有贞操权,只是由于男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较女性占优势,贞操权对女性而言更为重要。“娼妓”、已结婚的妇女、处女同样都有贞操权。

【评论】

贞操权与配偶权

贞操权与配偶权是性质迥然不同的两项民事权利,分属于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范畴,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在个案中对其进行明确区分有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已婚男女之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侵犯配偶的何种权利,尚有研讨之必要。在此,我们意图援引日本的著名判例说明此问题:日本1928年7月20日,大审院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认定,渡边丁女明知和田丙有妻,仍与和田丙发生情交,并与之同栖,不能谓非侵害和田乙女(和田丙之妻)之权利,和田乙女不仅得请求相当之慰藉金,且因渡边丁女与和田丙之共同侵权行为,和田乙女不得已而离婚所生之损害,该共同侵权人亦有连带赔偿之义务。由此可见,日本判例明确地确认受害的配偶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此项请求权的基础是贞操权还是配偶权,判决未予明定。对此,理论界存有分歧,学者胡长清先生认为,于此情形乃构成贞操权侵权。[47]我们认为,本案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贞操权与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是否侵害一方的贞操权,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基于婚姻关系,夫妻负有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由于同居义务的存在,于一般情形,不宜将夫妻间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界定为侵害贞操权。但是,应当看到,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当这些情况发生时,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构成侵害贞操权。这些情况是:①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②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③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已有发生:钱某因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上诉期内,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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