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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许可及申请条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许可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须经过原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审查,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上诉程序的制度。上诉法庭根据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书直接决定是否给予许可而无须经过听审。除此之外,如果上诉属于当事人的一项当然权利,法院必须给予许可,但应附加法院认为必要的适当条件。上诉法庭拒绝给予上诉许可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请人无权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其他审裁处的上诉必须获得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许可。

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许可及申请条件

上诉许可(leave to appeal)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须经过原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审查,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上诉程序的制度。[17]根据修改后的《高等法院规则》第59 号命令第3 条的规定,任何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借传票提出并附有上诉理由。在通常情况下,必须递交誓章证据以及证明应当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在多数情况下,提供上述文件,即已经符合法律关于上诉许可申请的规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应包括上诉得以被允许的理由;如果上诉时限已届满,还应列明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理由。上诉法庭根据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书直接决定是否给予许可而无须经过听审。如果一方当事人反对法庭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上诉许可,则必须在他知道给予许可后的7日内请求上诉法庭重新考虑并经过听审之后再作出决定。借此述明不应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或者只应在满足若干条件下才给予许可的理由。

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14 条的规定,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下列上诉案件需要获得上诉许可:(1)原讼法庭作出的经各方同意的命令;(2)原讼法庭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关于讼费的命令;(3)原讼法庭根据《终审法院条例》第27C 条所作的某项决定;(4)原讼法庭根据法院规则,遵循简易程序对互争权利诉讼程序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作出的判决和命令。除此之外,如果上诉属于当事人的一项当然权利,法院必须给予许可,但应附加法院认为必要的适当条件。

上诉法庭收到上诉申请后,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意见书不经过聆讯而直接作出决定;也可以在口头听取案件之后,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决定。上诉法庭拒绝给予上诉许可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请人无权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除非申请人的上诉关乎重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由于其他合理的原因应当交由终审法院裁决。

当事人提出中间判决的上诉申请由聆案官进行审查,聆案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法庭可以就中间判决的法庭程序和案件管理作出书面指示而无须进行聆讯。法庭如果裁定一方所提出的中间判决申请是不必要或者是浪费的,则该方无论胜诉与否,均应承担有关申请的讼费。(www.xing528.com)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上诉申请被初审法院拒绝,可以在该法院作出拒绝后的14日内直接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但必须附有誓章证据和书面陈词,以证明当事人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申请的理由。一方对上诉法庭单一法官就上诉许可申请作出的裁定感到不满,要求上诉法庭重新考虑有关裁定,则应当在指定的时限内送达以论点纲要形式提出的誓章证据和书面陈词。该方当事人被赋予向由12 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提出新的申请。先前作出决定的上诉法庭法官也可以参与新申请的决定。

源自区域法院的上诉情况有所不同。在获得许可支持后,当事人可以就法官在民事诉案或事宜中作出的每项判决、命令或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当事人欲取得上诉许可,首先应向作出裁决的区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请,如果获得批准,则上诉程序正式开始;如果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则上诉人仍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申请。如果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再次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则该决定即成为最终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上诉法庭可以在决定给予许可时附加讼费及保证条件。

根据《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1 条第2 款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土地审裁处作出的裁决在法律论点上有错误,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其他审裁处的上诉必须获得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许可。土地审裁处的上诉程序亦不同于区域法院的上诉程序,因为它无须从审裁处获得上诉许可,可以直接向上诉法庭请求上诉许可。上诉人只能针对决定与裁决的法律论点提出上诉,对于事实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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