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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案件来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资审裁处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进行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不服劳资审裁处的裁决而提出的上诉申请与小额钱债案件的上诉程序基本相同。

港澳民事诉讼法:上诉案件来源

1.不服聆案官(court master)的上诉

聆案官是指在一宗民事诉讼中负责聆讯某些类型案件的法庭官员,他们有权就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作出判决或命令。在任何讼案或事宜中,法庭可在各方同意下,命令该宗诉案或事宜或该宗讼案或事宜中出现的任何事实问题或争论点在聆案官席前进行审讯,或命令聆案官就此进行查询及作出报告,并作出相应的指示(如属于进行查询及作出报告的情况)。来自聆案官的上诉应当向内庭的法官提出,而不论该判决、命令或决定是基于书面陈词的审查或听审。提起上诉的方式是向作出有关判决、命令或决定的法律程序中的其他每一方送达通知书,通知其在指明的日期或按照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除非基于特殊的理由,法庭在听审中一般不会采纳判决或决定作出之后出现的证据。[7]一般而言,聆案官无须进行口头聆讯,即可作出暂准命令发出与法庭程序或案件管理传票有关的任何指示。诉讼各方可以在暂准命令作出后14日内申请更改该指示。如果没有人提出上述申请,该项暂准命令便会在作出后14日成为绝对命令。

2.不服小额钱债审裁处(Small Claims Tribunal)的上诉

小额钱债审裁处享有处理民事申索案件的权力,但款额不得超过港币5万元。审讯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方式,诉讼双方也不得聘请律师代理。小额钱债审裁处对案件所作的裁决,即为最后裁决。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裁决在法律观点上存在疑点,或该案不属于审裁处的管辖范围,则可提出上诉申请。这类案件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当事人应在审裁处作出命令后的7日内提出申请。

该审裁处的审理程序比较简单、快捷。审裁官独自听讯,并且可以传唤任何人要求提供账簿和证据,不适用严格的取证规则。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经同意可授权其他人士代表出庭,但双方均不得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8](www.xing528.com)

一般而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即为最终的决定。但《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29A 条第1 款规定,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作出裁决的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于决定作出后7日内,向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申请。如果上诉法庭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诉涉及对公众有普遍重要的法律问题,可予以上诉许可。

3.不服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的上诉

劳资审裁处审理的案件,必须是在同一申索案中至少有一宗申索所追讨的款项超过港币8000 元,或该申索涉及超过10 位申索人。劳资审裁处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进行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是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在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审裁官才能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决断。[9]该类案件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诉讼双方不得请律师代理。因不服劳资审裁处的裁决而提出的上诉申请与小额钱债案件的上诉程序基本相同。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经过审理作出决定后的7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仍可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申请。上诉法庭认为所提出的上诉涉及对公众有普遍重要的法律问题,可予以许可。如果上诉法庭拒绝批准,则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对于上诉法庭的裁决,如当事人仍表示不服,还可以继续向终审法院请求上诉。但这种案件在现实中是非常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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