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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行使的问题-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行业自律性较差,因此我国目前商家利用电子格式合同损害相对人权益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法律问题。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电子合同行使的问题-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由于行业自律性较差,因此我国目前商家利用电子格式合同损害相对人权益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法律问题。经营者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危险及负担进行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种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条款内容复杂,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意艰涩,难以了解其意;纵能了解其意,知悉对己不利的条款的存在,亦无从变更,只能在接受与拒绝之间加以选择。然而,或由于某些企业具有独占性,或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合同条款,消费者实际上并无选择的余地。

因此,如何在合同自由的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维护合同正义,是现代法律所应负担的任务。

1.格式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可以以其他方式缔约,使合同订立的方式更为丰富,符合现实需要。

2.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对应《民法典·合同编》的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的内容,其对应条款的对照表,如表5-6所示。

表5-6 《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应条款的对照表(www.xing528.com)

续表

例如,有个别电商网店在商品页面介绍中有“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买家单方面承担”的内容,形成诉讼后,法院认定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卖家责任,加重买家责任,不产生法律效力。

3.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也可以是全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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