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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解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古代的著作权保护版权直接关系着作者的利益,因此,要对版权加以保护。版权意识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但受历史、社会、经济等因素影响,直至晚清,我国才正式对版权进行立法保护。

著作权侵权行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解析

1.侵犯著作权认定标准

①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著作权人具有实际的损失;

③实际损失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联系;

④被侵权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依据(www.xing528.com)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我国古代的著作权保护

版权直接关系着作者的利益,因此,要对版权加以保护。版权意识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但受历史、社会、经济等因素影响,直至晚清,我国才正式对版权进行立法保护。

据史料记载,宋代已有保护出版权的记载。如北宋初年,政府就颁布过“刻书之式”。所谓“刻书之式”,就是将书籍印刷出版的法规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不按照这个条文形式出版的书籍,就是“假货”“盗版”。有了明确的法规,那么保护也就找到了可以依赖的条文。南宋咸淳年间,两浙为保护《方舆胜览》等四部书的权益而专发榜文。在五代后唐长兴三年(932),朝廷令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刻板印卖”,这是官府刻书之始,可谓是当时世界上第一个以出售为目的大规模印制图书的“出版社”。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刻印这本书,从而保护国子监对《九经》出版的专有权,这相当于后来欧洲出现的特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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