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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赔偿损失及其范围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利益的责任形式。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接受。

合同法中的赔偿损失及其范围

(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利益的责任形式。这种责任方式,具有最为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赔偿损失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

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有所区别。

3.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由于赔偿金支付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因而各国合同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往往采用完全赔偿原则。我国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我国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损失仅指财产损失。此外,关于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何为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现有法律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造成对方当事人现有财富的减损,如造成财物毁损、灭失和费用支出等。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如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所丧失的利益只具有可能性,当事人能否取得取决于一定的条件。因此对间接损失既不能象征性的赔偿,也不能漫无边际的赔偿。一般地说,当事人的某种将来利益,若违约行为不对其内在产生条件进行破坏,在正常情况下便能取得,这种利益可作为间接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合同法》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损害赔偿只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同时,对财产损失,若法律有赔偿范围或赔偿限额规定,应依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

关于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有其具体规定。

(三)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www.xing528.com)

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应全部赔偿该损失,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要求,即全部赔偿原则。但由于违约行为的复杂性,法律有必要对损害赔偿额设定一些规则,进行限制。

1.合理预见规则

损害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内容为:(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合理预见规则的作用就在于减轻交易风险,维护公平。合同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便是鼓励交易,保护交易的安全。而市场经济中交易总是难免风险,如果风险出乎当事人的意料而让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后果,则不利于鼓励当事人交易,也不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违背公平原则。

2.减轻损害规则

减轻损害规则,即一方违约后对方未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不再享有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减轻损失是受害方的义务,这种义务被视为一种不真正义务或间接义务,违反之同样承担责任。同时,减轻损失规则不但是对债务人利益的维护,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避免社会财富的减少。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1)存在着违约损失和损失扩大的事实。从性质上来讲,这两种损失均是违约的后果,而不是受害方的行为造成,受害方只是没有阻止这些损失的扩大,属于不作为。(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受害人根据当时的环境,尽自己的努力实施了一般人认为可能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措施,即使行为结果未能阻止损害的扩大,也认为受害人尽到了义务。(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

3.责任相抵规则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是适用相抵原则的前提;(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责任相抵,就是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违约责任,而根据各自应当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责任相抵”只不过是一种形象说法,并非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相互抵销,而是依据当事人违约责任的大小、轻重、主次,分别承担责任。

责任相抵规则适用的最终结果,与减轻损害规则一样,使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减少。但是其与减轻损害规则根本区别就在于适用的前提不同。减轻损害规则只是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只是没有尽到善意防止损害扩大的法定义务;而在责任相抵规则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由于双方违约行为造成某一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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