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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述与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包括相关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行为。具体而言,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权利,使用其作品,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基本相同。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述与优化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包括相关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行为。具体而言,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权利,使用其作品,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基本相同。即(1)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3)行为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造成了损害;(4)行为人的过错与权利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它又有自己的特征。表现为:(1)被侵害的对象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2)被侵害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即①权利已经产生;②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③尚未超过保护期。在此有三个问题需要讨论:

(一)关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有人认为确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行为人不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都可能构成侵权。更进一步推出:著作权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这种观点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也未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也未在任何一种侵权行为中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著作权法》自身不能得出“行为人不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其次,“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既然《著作权法》自身没有规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那么就应当适用普通法。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普通法应当是《民法通则》,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最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不能由任何人自行选择,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既然著作权侵权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那么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就应当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二)关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人的损害问题(www.xing528.com)

有人认为,即使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未给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造成损害,甚至还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却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如甲未经著作权人乙许可,将其发表于丙刊上的作品收录于《汇编作品集》,在全国范围内发行,而且事后还给乙相当高的报酬。甲的行为不仅未给著作权人乙造成了损害,而且还给乙带来了利益,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该行为侵犯了乙的复制权、汇编权。在此例中,甲的行为仍然给著作权人乙造成了损害。该损害按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计算,即按权利的实际损失,或者按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计算。

(三)对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进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那么,行为人未经该违禁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出版该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该行为人所实施的制作、出版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现在讨论的是侵权问题。假如该违禁作品只是其中某些部分违禁,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但因该作品被禁,所以未能出版、传播。如果甲对该作品中的合法部分进行利用,略加增删、修改后出版,其行为侵权吗?此时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由此推知,违禁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不受保护,但其中合法部分的著作权应当受保护。非法制作、出版该违禁作品的人,不仅是非法出版行为,而且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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