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环境刑法规定的内在价值平衡

环境刑法规定的内在价值平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机能的多样性,内在地包含着不同价值理念的冲突与平衡。环境刑法的生态机能超越了传统的规制机能。[5]实际上,认为环境刑法具有生态维护机能、社会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并确立生态维护机能的优先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选择与价值平衡。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环境刑法均涉及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评价问题。要求环境刑法规范的适用者依法正义地处理环境犯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内在地包含了价值冲突与协调的要求。

环境刑法规定的内在价值平衡

刑法机能的多样性,内在地包含着不同价值理念的冲突与平衡。例如,刑法的秩序维持机能旨在从维护国家与管理的目的出发制定与实施刑罚,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则重在限制国家权力对于公民自由的干预。例如,被判处刑罚而实际上并未实施犯罪行为者,若在羁押或刑罚执行期间脱逃,将刑法的秩序维持机能视为重心者会倾向于认为构成脱逃罪,而偏重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者则可能认为并不构成脱逃罪。显然,无论何种倾向,均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存在冲突的认可以及不同的价值偏好与选择。

环境刑法在机能上超越了一般刑法所具有的行为规制范畴。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即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不被允许的(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决定(决定的机能),据此防止犯罪的发生”。[4]显然,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是双向的,是报复正义功利主义双重考量的结果。环境刑法的生态机能超越了传统的规制机能。环境刑法除了规范环境行为、预防环境犯罪外,在更深层次上是保护和维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对一般社会成员在树立生态伦理意识、尊重生态规律方面具有引导、指示、教育的功能。因此,“环境刑法的机能应是三元的,即生态维护机能、社会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而且生态维护机能是特有的、是首要的”。[5]实际上,认为环境刑法具有生态维护机能、社会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并确立生态维护机能的优先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选择与价值平衡。(www.xing528.com)

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环境刑法均涉及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评价问题。“我们在评价时考虑的是事物的价值。而对事物价值的考虑,会涉及根据我们认为有价值的其他事物来审查该事物。因此,评价需要一个人具有价值系统。”[6]从立法的角度看,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规定本身内在地包含了立法者的评价。从环境刑法的适用角度来看,适用者依据立法者所确立的价值系统,并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伦理意识的变化进行价值评判,从而维护价值系统在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与变动性。而环境刑法中的一切价值纷争,最终可以归结为正义问题。尽管国内有学者认为法律价值在理论上是无法排定顺序的,换句话说,法律的价值位阶本身是不可实现的,但就总体而言,法律有其最高目的指向:“法律之目的,终极言之,系在实现正义,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乃实践正义的手段或途径。”[7]不仅法律解释如此,法律漏洞的发现与补充亦同在实现正义。这意味着,环境刑法规范适用中的具体法律方法运用,要服务于环境正义,亦需服从于环境正义。作为联结环境刑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中介,规范适用者需要在最高的正义价值指引下利用法律解释等技术来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缝隙,并以依据法律规范正义地适用法律以发挥规范的社会功能为己任。不过,尽管在理论的抽象层次上可以确定正义的最高价值地位,但正义本身仍然是一个价值争夺的场所。要求环境刑法规范的适用者依法正义地处理环境犯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内在地包含了价值冲突与协调的要求。从实质与形式的关系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争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